我国是一个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国家,《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然而,我国政府做出取缔“法轮功”的决定后,西方反华势力却指责我国政府是侵犯了宗教信仰自由,这完全是违背客观事实的。“法轮功”根本就不是什么宗教,而是打着宗教旗号从事着犯罪活动的邪教。宗教与邪教是势不两立的,打击“法轮功”不仅不会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相反,只有打击“法轮功”等邪教,才能更好地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首先,“法轮功”不仅不能像宗教那样带给人精神的安慰、生活的信心、社会的稳定,相反,它通过实施对人的精神控制,使不少人精神崩溃,最终走向自杀或他杀,造成无数家庭悲剧的重演,甚至聚众闹事,引起社会动乱。“法轮功”侵犯了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1999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营林处干部、39岁的“法轮功”练习者邹刚持刀将处长吕庆生砍死,将处里的周亚洁等3名同事砍成重伤.据邹刚交待,他自1995年8月开始练习“法轮功”,随后,经常产生幻觉,经常听到李洪志对他说“你们单位的吕庆生和周亚洁是你的克星,只有杀死他们,你才能解脱。”结果酿成了买刀杀人的惨案。1999年6月5日下午,吉林省临江市女中学生徐某某在练习“法轮功”后对班里同学说:“人类就要毁灭,地球也要爆炸”,“去感觉感觉世界末日”,然后买了一瓶安眠药,每人2至3片,发给10余名同学和她自己,其中一名女同学感到好奇,向她要了25片一次服下。上课时,教师发现了问题,经及时报告,学校采取了紧急措施,才未产生严重后果。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修炼“法轮功”的人都是在受到李洪志“法轮功”心理暗示和控制下,心理失衡甚至是精神失常后,干出的行凶杀人、害人害己的事情。他们由一个好端端的正常人,变成走火入魔的“疯子”,便是李洪志的“法轮功”对修炼者进行精神控制的最终恶果。这种精神控制,本身就是侵犯人权、践踏自由。李洪志像许多现代邪教组织的教主那样,编造出一个世界将要毁灭的“末世论”,使人产生恐惧和求助心理,继而把自己说成是“救世主”,使人们对他产生强烈的依附感。如果想要躲过劫难,就要听命于他,就要把今世生活、财富乃至生命都毫无保留地交给他来支配。许多原“法轮功”练习者都说过,一旦接受了“法轮功”的说教,就无时无刻不感到一种巨大的精神控制,行动犹豫,言语混乱,没有自由意志,一切都像处在李洪志的监视之中。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是指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现在信仰宗教将来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现在不信仰宗教将来信仰宗教自由。种种血的事实表明,人们只要信仰了“法轮功”,那他的精神立刻就会被“法轮功”所控制,不仅没有了选择信仰的权利,甚至连正常思考的权利也被剥夺了。难道我们不能说,“法轮功”的存在,是对人们的宗教信仰自由的一种极端践踏和损害吗?
其次,“法轮功”侵犯了宗教(特别是佛教)的名誉,不打击取缔“法轮功”,宗教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法轮功”出笼之时,既打“气功”牌,又打“佛法”牌。那么,其所谓的‘佛法”究竟是怎么回事呢?我们从李洪志的一些“经文”中可以看到,通篇都低毁正教及其教主,说些某某不行、层次不够,本师释迩牟尼佛的法在末法度不了人,他本人则“首次给人类留下了一部上天的梯子”等等之类的空话,而除了这类狂妄的言词以及各种基本宗教常识的低级错误外,再也见不到任何真理思辩的光辉。他的所谓‘佛法”是建立在辱骂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