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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邪教组织犯罪及其防范控制

作者:郭晓彬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7-5-22 11:36:03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宗教信仰自由是现代国家民主性的重要体现之一,公民在宗教方面有了更多可选择的余地。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民主.国家相继建立,也涌现出了一大批新兴宗教。它们有的是由传统宗教发展而来,有的是某个宗教的派别分支,有的是自创教义自立门户,.其中有一些呈极端化发展,蜕变成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邪教,给公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邪教的泛滥已经构成对社会的威胁,值得我们以高度的警惕和审慎的态度看待邪教问题,遏制邪教组织犯罪的势头,维护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和生活家园。

    一、邪教组织的界定

    关于“邪教”这一概念的认定,目前国际上未达成统一的标准。西方国家没有邪教组织,这一说法,一般用Extreme Church(极端教派)cult(膜拜)来指信徒向教主顶礼膜拜,并在教主庇护下过群体生活的宗教极端小团体。

    在我国,学者们对邪教含义的表述有如下几种:

    邪教,是指冒用宗教的名义或教旨而建立的不为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所谓的宗教组织。

    邪教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和破坏;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具有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反政府性质的犯罪集团。

    邪教是吸收正统宗教的某些成分所形成的不服从正统宗教的,在正统宗教的神职系统之外动作的,思想上、行动上具有反正统、反社会倾向的极端含义的异端教派。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邪教组织作了如下界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由此可见,我国对邪教组织主要是从与宗教的关联性、社会危害性、客观行为方式三个方面界定的。

    根据上述不同学者的看法,笔者认为,认定邪教组织犯罪的前提是界定何者为邪教,只有正确认定邪教的本质特征才能将其与正统宗教相区别,从而在实践中打击邪教,维护合法的宗教,切实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邪教的本质特征

    邪教往往披着宗教的合法外衣,借用宗教的名义、教义,利用宗教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影响和良好形象,使人们参与到邪教中来,而邪教的反理性、反社会性、反人道性、反正统性、反政府性使它与合法的宗教信仰区别开来。把握住这一点,有利于我们甄别邪教与宗教,正确地判断罪与非罪。

    ()反理性

    邪教教义是一种反理性的精神形式,它所宣扬的极端主义是对人类正常信仰的偏离和变异。理性信仰在理论上严谨、深刻,在实践中也具有现实意义。

    首先,理性的信仰并不摒弃人类生活中应有的责任感、道德感,与国家、民众利益、社会安定团结是相一致的。而邪教却与人类基本伦理与道德背道而驰。其次,理性的信仰是自由的。信不信教,信哪个教派,教徒是可选择的。不信教了,亦来去自由。比如佛家的“还俗”。邪教在教徒入教前标榜来去自由,事实上一旦加入则无法脱离邪教。第三,邪教的目的不仅在于扩大其教徒数量,传播教义,更有着种种不可告人的功利性。他们或者聚敛财富,满足教主和领导集团的少数教徒穷奢极侈的生活,或者大量网罗信徒,扩张邪教势力,捞取政治资本,满足自己的政治野心。

    ()反人道性

    任何一种正当的信仰都应以人为本,而不能走向人性的背面。邪教却以其非人道的性质反映了它的罪恶。具体表现在:1,邪教组织对人的基本权利—生命权极端漠视。邪教组织为了维持自身的发展和教卞的享受型生活,号召其教徒捐献财产,放弃“俗物”,通过各种计谋或诱骗或逼迫,聚敛了大量财富。据大量资料显示,许多邪教教主和邪教组织在国内外的资产、存款逾千万乃至上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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