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是世界公害,世界各国政府都对其采取高度警觉、严加防范的态度,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都依法予以坚决打击。但是,各国政府在处理邪教问题的具体作法上还是有所不同的。一些西方国家在法律上对防治邪教留有余地,使一些邪教组织能够利用法律的漏洞生存,并成规模的发展。在我国,对邪教的处理还是一个新课题。“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出现和造成的危害,使我国政府对于如何依法惩治“法轮功”之类的邪教组织,如何有效防范邪教的滋生和蔓延,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逐步积累了一此有效的经验。下面试就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在这些方面的作法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一些对策性建议。
一、外国政府打击和防范邪教活动的法律依据
各国政府纷纷拿起法律武器对邪教进行坚决打击。
为了加大打击“奥姆真理教”的力度,以便真正取缔该邪教组织,日本政府内阁会议于1999年11月2日正式通过决议,向正在召开的临时国会提出专门针对“奥姆真理教”的“团体限制法案”。对此,日本各界纷纷表态,同意政府制定新法打击“奥姆真理教”。日本民众希望政府能严格执法,彻底铲除邪教“奥姆真理教”。
1999年9月底日本政府制定了专门针对“奥姆真理教”的时限立法,规定警察和公安调查机关可以随时对“奥姆真理教”的设施包括住宅进行搜查,“奥姆真理教”的一切活动都要定期向警察和司法机关报告等。日本媒体认为,新法的提出,等于彻底宣判了“奥姆真理教”的死刑。随之,日本政府又依法处置了邪教组织“法之华三法行”,2001年5月,“法之华三法行”依法“宣布破产”。
2000年7月11日,韩国汉城地方法院以欺诈罪分别判处邪教组织“天尊会”教盛:牟幸龙及其妻子朴贵达10年徒刑。
1996年1月和1999年6月,法国国民议会邪教调查委员会连续两次就邪教组织在法国的发展和危害以及邪教组织敛财、非法经营与逃税、与经济界的关系等发表了专门调查报告。
法国国民议会于 1999年6月颁布的报告则重点揭露了法国邪教组织在经济领域的非法活动,并指出由于它们已打入包括商业、批发业、职业教育及医学社会教育部门等领域,其对社会产生的经济影响力己到了“令人担忧”的程度。
在法国,反邪教斗争并非一帆风顺。1999年9月,当巴黎和马赛两市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两宗“科学教派”诈骗案时,有关的案件卷宗却神秘地“丢失了”。此事在法国一时引起轩然大波。尽管“科学教派”这个臭名昭著的邪教组织近年来被指控触犯法律而多次被法国司法部门判处有罪,并受到了一定的惩罚,但该邪教组织仍在继续活动,而且极为嚣张。
邪教组织在法国的活动愈来愈猖狂,直接威胁到社会的安定,这不能不引起法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种种迹象表明,新的一轮反邪教的斗争将在法国展开。继巴黎、马赛两市法院审理“科学教派”后,2001年4月17日,格勒诺布尔市法院开始审判“太阳神殿教”的头目米歇尔·塔巴科尼克,这是法国首次对臭名远扬的“太阳神殿教”进行公审。
美国许多律师认为,美国政府十分注意防范邪教组织打着宗教、慈善和非政治组织的旗号,进行偷漏税、洗脑筋、诈骗、绑架、贩毒、走私、洗钱、暗杀等犯罪活动,一经发现查证,坚决打击,决不手软。
德国目前有100多个大小邪教组织,尽管德国尚无针对邪教的专项法律,但很重视依法打击严重危害国家宪法秩序的邪教,其中对“科学教派”实施严密的宪法监控,就是一个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