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志及其骨干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来已久,从1992年到1999年己有7年的历史。
一、李洪志在7年的邪教活动中的所作所为,已经违反了19部法律法规,触犯了55个法律条款,构成17种罪
1、犯有诈骗罪。散布“医药无用论”,鼓吹“法轮功”就能祛病强身,并造成误诊误治的严重后果。
2、犯有偷税罪。大量出售“法轮功”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获取高额利润,不交所得税。
3、犯有扰乱社会秩序罪。他们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工作、生产、教学、科研等的进行。
4、犯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未经申请获得许可,即非法组织煽动集会300笋、以上的已达78次,且不听解散命令。
5、犯有利用会道行、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到处制造谣言,宣传地球毁灭,制造恐怖情绪。
6、犯有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宣传“医药无用”,制止练习者治病,却亲自发功治病使练习者中有的延误治疗,直至死亡。
7、犯有颠覆国家政权罪。散布“政府无能论”和“末世论”,说世界要大乱,国家政府都无能为力,只有他才能拯救中国,暴露其夺取权利、主管国家的政治图谋。
8、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说现在许多问题国家政府都解决不了,必由他来解决。
9、犯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他们以各种手段获得国家秘密文件达59件之多。
10、犯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窃取国家秘密提供给逃往境外的组织、势力。
11、犯有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他们对获得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一直私自保留。
12、犯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操纵“法轮功”分子窃取国家秘密。
13、犯有杀人罪。大肆鼓吹“元神不灭”,“放下生死就是神”“修炼可以圆满、上层次”,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
14、犯有伤害罪。在“医药无用论”诱惑下,有的练习者延误医治,病情加重或者自杀未遂,落下终生伤残。
15、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们组织、煽动、教唆练习者为求“圆满”,以自焚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16、犯有侮辱罪。大量制作、散发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称转化学员为“魔”,犯了“破坏大法罪”。
17、犯有诽谤罪。他们捏造事实,把依法取缔邪教说是“邪恶”,把转化的练习者称为“魔”,并对人身诅咒和攻击。
二、全面发挥法律功能作用,是依法处理“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
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在处理打击“法轮功”邪教中,必须全面发挥法律作用,既是现实打击邪教的需要,又是达到长治久安的措施。
1、用法律保护受骗者。通过打击邪教诈骗犯罪,不再使邪教继续欺骗群众。
2、用法律启发愚昧者。通过依法打击邪教,使广大练习者认清邪教本质,不再被诱惑。
3、用法律告诫痴迷者。通过依法打击邪教,使练习者醒悟解脱,避免走上犯罪。
4、用法律制止破坏者。在同“法轮功”邪教斗争中,加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制止和打击邪教犯罪活动。
5、用法律处罚违法者。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及时办好邪教违法案件,及时处罚邪教违法行为。
6、用法律惩办犯罪者。执法必严,对邪教的犯罪案件,及时追查,打击处理,加强人民民主专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