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法抡功”对社会危害剧烈,罪孽罄竹难书。1999年7月22日我国政府对其依法取缔后,“法轮功”不仅没有收敛,相反,倒是越发猖狂。两年来,国人向邪教“法轮功”作斗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当然,毋庸讳言,有不少问题尚需认真探讨。这里谨就依法治邪几个问题,谈点我见,请方家不吝指教。
一、依法治邪与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已经载入宪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增加到宪法第五条,作为第一款。这是历史的进步。其作用诚如作宪法修正案(草案)说明的田纪云同志所说:“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对于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断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依法治邪与有法可依
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日臻完善的法制制度,是我们向邪教“法轮功”作斗争的锐利武器。诸如《宪法》、《民法通则》、《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两高”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程序法,等等,在我们依法向邪教“法轮功”作斗争之中,也就是在依法治邪中,己经显现和将要显现巨大的威力。
不过,我们不应当满足于运用现有的治邪法律、法规所取得的治邪成果。一定要高瞻远瞩,把治邪基本法的立法及早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工作中,一些有识之士己经发现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用,且不完整,缺乏系统性,给执法、守法、学法、用法带来诸多困难,而且执法成本甚大。正因为没有治邪基本法,本可以事半功倍的事,现在是事倍功半都属于经济的。要解决这一捉襟见肘、迫在眉睫的问题,必须加快步伐制定治邪基本法。
法国国民议会已通过了反邪教法—《阿布—比尔卡法》。可见在铲除邪教这一公害的运作中,西方有些国家在立法问题上,与我们还是有共同语言的。
三、依法治邪与有法必依
已经显现和将要显现的依法治邪的巨大威力,其力量的泉源在于执法人员和广大公众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普遍具有以身殉法的精神。此前中央和各省都表彰过一批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都是依法治邪的楷模。正是这些单位和个人,他们认真贯彻中央和各省省委关于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方针政策,其模范作用使治邪工作面上的成绩呈现丰满。以甘肃省为例,甘肃省于2001年“五一”节前,表彰了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先进集体51个、先进个人104名,他们都是依法治邪战线上的排头兵。他们做到了有法必依。
四、依法治邪与执法必严
2001年2月27日,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负责人刘京同志在记者招待会上说:“中国政府处理‘法轮功’问题的政策是,团结绝大多数受骗上当的练习者,依法惩处少数违法犯罪分子。”由此可见我们处理邪教“法轮功”问题是两手抓,即一手抓团结教育,一手抓依法惩处。通常我们讲两手抓,总是强调两手都要硬。依法惩处这一手要硬,明显和执法必严是一个意思。
执法过程中,我们看到端正执法、执法不到位、执法过了头止种情况都有。当然,端正执法是主流,执法不到位和执法过了头只是个别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