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反邪教立法的现状
我国反邪教立法主要体现在刑法典中,同时,在我国的《宪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处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通知》、《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关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在打击防范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惩治邪教犯罪的规定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典中,仅规定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而未规定邪教组织犯罪。1997年我国刑法进行修订时,在刑法中增加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同组织和利用会道门、利用迷信犯罪共同规定在刑法第300条。根据该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具体包括: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致人死亡罪、强奸妇女罪和诈骗罪等四种犯罪。该规定为我国依法惩治邪教组织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在同邪教组织犯罪斗争中,发现该条规定较为原则,难以操作:一是未规定邪教组织的法律概念;二是没有明确规定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的具体行为方式:三是邪教组织的某些犯罪行为未规定依照哪些犯罪处罚。针对上述问题,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二)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中虽没公开提到邪教组织问题,但其中许多规定却是惩治邪教组织的法律依据。如:1、序言中强调:“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2、第36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3、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三)集会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1989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邪教组织进行的活动早己明文禁止,对实施这些违法活动的要追究相应行政的刑事责任。
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IS日以下拘留:(1)未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2)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2、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构成犯罪的,应追究行为人有关刑事责任:(1)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2)未经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或者未按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3)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4)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5)扰乱、冲击或者以其地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许多规定是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律依据,仅举以下几条:
1、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7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