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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的社会危害及其法律思考

作者:张时贵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7-5-22 10:50:04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一、邪教的社会危害

     邪教的社会危害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宣扬歪理邪说,制造社会恐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李洪志和他的“法轮功”组织,大肆宣扬迷信和反科学的观点,散布“地球爆炸”、“世界末日来临”。鼓吹只有“法轮功”这个“宇宙根本大法”才能“度人去天国”,把人修炼成“佛、道、神”,“消灾避难”。邪教组织宣扬的这些歪理邪说,制造社会恐怖气氛,使人们对社会和前途失去信心,精神迷茫失落,导致社会规范失衡,道德标准紊乱,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

     2、采取欺骗手段,非法敛取钱财,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利

    对金钱财物的无比贪婪,这是古今中外一切邪教的共同本性。为了达到非法敛取大量钱财的目的,邪教组织往往采用各种骗术,四处网罗信徒。李洪志通过“法轮功”组织进行书籍、画像、音像制品、练功服、徽章、练功垫等所谓“法轮功”系列产品的非法生产和销售,攫取了信徒大量钱财。

     3、无视国家法律,肆意残害生命,严重侵犯人权

    纵观当今邪教,“邪”到极至,教主无不惜牺牲教徒生命,制造集体自杀或绑架、暗杀、爆炸等事件,其犯罪手段十分残忍,令人震惊。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个世界10人以上邪教教徒集体自杀事件超过27起。李洪志对“法轮功”练习者采取引诱、洗脑、恐吓等精神控制法,使一些人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以致出现悬梁求“圆满”、剖腹找“法轮”、自焚求“功德”等种种惨剧。截止目前,“法轮功”已使1600多名练习者和无辜者致死,致伤致残者更是难以计数。特别是2001123,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李洪志一再散布“升天圆满”的蒙骗下在天安门广场自焚。

    4秘密组织结社,恶意制造事端,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对信徒的控制,邪教教卞往往组织封闭式的社团,成员少则几十人,多则成百上千。凡参加社团的信徒,都被强迫与原有家庭和亲朋好友断绝来往,捐出个人财产,加入到新的“家庭”中来。在这个家庭中,教主成为信徒的“父母”,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信徒则要对教主奉献出自己的一切,包括思想、财产乃至肉体和生命。一旦事情败露,他们就制造事端,公开与政府和社会对抗。李洪志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政治目的,竭力发展和操纵“法轮功”组织,形成了从北京到全国许多地方的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李洪志还竭力将“法轮功”组织向境外延伸,妄图发展政治势力,与我们党和政府长期抗衡,己经堕落成为西方敌对势力的走狗。

    二、打击邪教组织犯罪遇到的司法困难

    由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犯罪案件涉及的法条和罪名比较多,而司法实践又缺乏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因此,当前司法机关在打击邪教组织犯罪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卜四个方面:

    1邪教组织的界定比较困难。

    对于邪教组织本身,目前我国采取的是以取缔的行政处罚措施,只是对于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的各种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才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邪教组织与非法宗教如何界定,除了“法轮功”邪教组织之外,哪些非法宗教组织属于邪教,哪些情况属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要准确认定还有不少具体问题。

    2、刑事责任主体范围的确定比较困难。

    由于邪教组织带有极大的欺骗性,往往会蒙骗许多人参加,当邪教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实施犯罪时,也常常会有许多普通成员参加。因此,在处理与邪教组织犯罪有关的案件时,如何正确区别对待,分清责任,尤其是如何准确确定承担刑事责任者的范围,防止缩小或者扩大打击面,是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最大困难。特别是对那些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识的单位和人员,如何区分情节,追究责任,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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