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反邪教斗争的深入开展,如何加强和完善反邪教方面的立法,已经成为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提到国家立法机关议事日程上的问题,本文拟就此谈些不成熟的意见,和有关专家、学者一起探讨。
加强和完善反邪教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反邪教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基本的治国方略。目前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反邪教、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应该看到,仅有上述《决定》、《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能满足斗争的客观需要:1,《决定》虽然是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和立法机关颁布的专门针对邪教问题的法律性文件,对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该文件没有具体行为的规范,没有具体处罚方案的设定,不易于操作。2,《解释》并不是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而是司法机关在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的案件时,如何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这种“司法解释”对邪教的防范有很大的局限性。3、邪教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是我国现行法律在立法时所预料不到的,致使法律存在着某些漏缺和盲区。这一缺陷已被实践所证实。由于《刑法》在立法中未对邪教组织犯罪予以重视,因此,“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国内形成初期,执法机关因为没有足够的法律规定对它加以限制,也就忽视了“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的存在及其发展;使得邪教组织犯罪没有受到应有的惩治;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正是利用了我国法律规定上的空缺,才在一段时间内,形成一定的气候。“法治”就其本意来说,就是“法律之治”,而“立法是法治之本”。一些西方国家,通过立法来防范和惩治邪教,己经为我们提供了可资参考的借鉴。
(二)完善反邪教立法,是反邪教斗争的迫切需要
现己揭出的大量事实,充分暴露了邪教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的本质。而以李洪志为头目的“法轮功”邪教组织,投靠西方反华势力,为虎作怅,大肆低毁我国,妄图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同邪教组织斗争的实践清楚表明:这场斗争实质上是一场巩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极其严肃的政治斗争。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绝不能等闲视之,掉以轻心。
尤其是2001年1月23口,几名“法轮功”痴迷者在天安门广场制造“自焚事件”以来,引起全国人民的极大震.惊和愤慨,纷纷要求加大打击力度,严惩邪教的骨干分子,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对邪教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也必须加强和完善反邪教方面的立法。法律的特质较之其他措施更具有强制性,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集中地体现人民的意志、愿望和要求;法律的调控功能;是其他任何措施都不能代替的。由此可见,加强和完善反邪教立法,是及时反映人民意愿、加大对邪教打击力度,确保社会稳定的关键之所在。
(三)司法实践呼唤着反邪教的专项立法的出台
我国司法机关在惩治和防范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方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但是由于法律制度针对邪教组织活动方面不够详细、具体,因而给司法工作带来困难。具体表现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这样几个问题:
一是司法解释多,部门通知多。.
二是法律规定不明确,定罪标准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