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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法轮功”邪教的违法事实
—兼论完善惩治邪教相关法律的重点

作者:金维克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7-5-22 10:32:49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自从19997月中共中央发出《共产党员不准修炼“法轮大法”的通知》和民政部决定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在这场与“法轮功”邪教的斗争中己经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绝大多数“法轮功”练习者识破了李洪志的伪善面孔,与“法轮功”邪教彻底划清了界限;相当一批痴迷者在家属、亲友和帮教干部的劝导下,受到教育,转变了立场;少数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法轮功”顽固分子被依法惩处,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经有所转变;李洪志及一小撮“法轮功”骨干则在某西方国家的庇护下,彻底暴露了甘当国际反华势力走卒的丑恶面目。

       一、“法轮功”邪教违反国家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最高的法律形式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全国人民最大利益的根本保障,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而李洪志却宣扬“法轮大法”是所谓“宇宙大法”,俨然高于《宪法》之上。在李洪志的操纵下,“法轮功”邪教肆意破坏《宪法》所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大肆进行违法活动,这是对国家根本大法的践踏。

      李洪志不断鼓吹“法轮大法”的至高无上性,妄图以“法轮功”的歪理邪说取代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法制体系在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繁荣的作用。

    《宪法》赋予政府依法管理国家各项事物的权利,李洪志却到处鼓吹“政府无用论”,同时宣扬他自己“全人类我都能管”,“我要是管不了你,谁也管不了你”,公然宣称世界末日即将到来,人类社会行将毁灭,“哪个政府也管不了”。

    “法轮功”邪教无论从言论到行动,都是违反我国的根本大法的,是对我国社会七义法治建设的肆意破坏,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二、“法轮功”是非法组织不容置疑

      根据我国法律,组织、成立任何社团都要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筹备阶段就应由发起人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前提下,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像“法轮功”这样全国性的社团必须向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和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李洪志在吉林省编造出所谓的“法轮功”后,1992年流窜到北京,以“传功”、“讲法”为名,网罗门徒,筹划组建“法轮功”邪教组织。李昌和于长新等人在李洪志的指使下,先后炮制出《中国法轮功章程》等邪教教规,从而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的邪教组织体系。

      李洪志所操纵的“法轮大法研究会”,虽曾被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接纳为团体会员,但早在199611月就因李洪志“宣扬神学迷信,背离气功活动的正确宗旨与目的”,“又拒绝接收教育”,而被清除出去。199711月,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重申“不予法轮功注册的决定不变”。因此,“法轮大法研究会”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非法组织。

      1999722,民政部在《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中宣布:“法轮大法研究会未经依法登记,并进行违法活动,宣扬迷信邪说,蒙骗群众,挑动制造事端,破坏社会稳定。据此,依照《社团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

      三、李洪志涉嫌扰乱公共秩序罪被依法通缉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二年以上七年以卜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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