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标与治本
依法治邪是治标之举,其作用在于防范和打击邪教。清除邪教滋生的土壤是治本之举。但古往今来,邪教问题屡禁不止。在本世纪及至未来,邪教也将作为宗教的伴生物而长期存在。即使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法制建设相对发达的国家,滋生邪教的土壤也依然存在。瑞士就是一个例证。
治本为长久之策,但彻底铲除邪教滋生和泛滥的土壤,绝非指日可待。在治本的同时,依法治邪作为治标之策则显得更为必要和行之有效。
二、制定专门法与适用现行法
从世界各国依法治邪的实践看,运用法律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制定惩治邪教的专门法律,如中国和法国的有关法律;二是适用现行的刑法、社团法、税法等有关法律。如美、加、澳、俄、日、新加坡等。
考查两种法律形式的内容,我们发现二者极为相近。有关邪教的专门立法,并未因邪治邪,即并不注重邪教的界定、邪教组织的认定,并未针对邪教教主及邪教徒制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而是规定邪教组织成员所实施的违法行为适用刑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的某些条款予以处罚。
可见,制定有关邪教的专门立法与完善现有法律殊途同归。任何专门的立法均难免挂一漏万,而适用和完善现有法律似有更加广泛的前景。
三、矫正思想与惩治行为
高举法律旗帜惩治邪教行为,能够使邪教分子心服口服,并切实起到惩戒作用。但如果不矫正邪教分子的思想,邪教活动将易于死灰复燃。实践证明,矫正思想是一项非常必要、非常艰巨的系统工程。
西方学者认为,矫正思想等于选择了一条非常艰难的路。且不谈对邪说的批驳,仅从矫正邪教信徒自身病态心理看,矫正思想须经过将其从邪教圈中拉出来一一回归社会—回归家庭—面对歧视—战胜软弱等过程。而无论是家庭还是社会,均很难提供具有专业水平的呵护与扶持。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虽然由专家、受害者家属成立了一些小型反邪教小组,但对邪教徒的思想矫正工作成果不大。邪教分子往往自生自灭。
中国在教育转化“法轮功”练习者方面积极探索并取得瞩目成就。这得益于一个对人民负责任的政府和中国共产党长期积累的一套做群众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方法。但己脱离了“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原练习者如何在今后的生活中重新面对过去曾经困扰他的社会问题、家庭问题、心理问题、生理问题,如何面对21世纪更加多元化的社会形态及种种新的挑战和机遇,却仍需政府继续加以引导和疏导。
四、治理邪教与管理宗教
治理邪教与管理宗教绝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问题。宗教与邪教具有本质区别,同时又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一,准确区分宗教与邪教有一定难度,特别是当代邪教与新兴宗教。有些新兴宗教会演变成邪教,而有的邪教则演变成适应主流社会的正统宗教(如摩门教)。
第二,从宗教徒与邪教徒的个人角度来考查,其信仰的虔诚程度是相同的,且均坚信自己信仰的正确性。
第三,邪教组织往往是出现并造成一定恶劣影响之后才被认定,难免有一定数量的群众被裹挟成为牺牲品。
第四,有的邪教组织往往打着宗教的旗号进行活动,难免使一些宗教团体受到牵连。
第五,任何利用宗教进行的触犯法律的行为,也应依法受到制裁。在这一点上,治理邪教与管理宗教是没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