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法制国家己经是民族前进的一个目标。为此,党和国家进行着不懈的努力,众多法律界同仁辛勤地耕耘与劳作,付出了心血和汗水。如今,“法轮功”邪教泛滥滋事,给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时代课题。这恰恰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又一个极佳的历史机遇,应该抓住机遇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一、反邪教主要应该靠法治
为取得对“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彻底胜利,各级党组织开展了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场斗争中,法制的作用和地位显得越发突出起来,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关键性作用
早在“法轮功”邪教萌动之初,一些敏锐之士就戳穿了它反社会、反人类的本质,与其进行了不懈的斗争。1999年4月“法轮功”邪教信徒围攻中南海,暴露了它的政治动机,这才引起中央的高度警觉和重视,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反对“法轮功”的斗争。在这个阶段,由于相关法规的及时出台,法的威力得以施展,很快抑制了“法轮功”邪教的嚣张气焰,使反对“法轮功”的斗争取得了重大胜利。到今天,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法律是反邪教的利器,反邪教主要应该靠法制。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这场反邪教斗争使人们看清了法的威力,奠定了加速法制建设所需要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更重要的是,在反邪教的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种种缺陷和不足。这种情况说明,完全可以将与“法轮功”邪教的斗争作为加速法制建设进程的一次历史性机遇。
二、反邪教司法中暴露出现行立法的种种缺陷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犯罪好比污染了河水,不公正的判决则好比污染了水源。”科学合理的立法是公正判决的前提。但在依法惩治邪教的过程中,我们立法上的问题也充分暴露出来。一些法律文件在依法开展反邪教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在反邪教司法实践中也比较充分地暴露出我国反邪教立法的缺陷和不足,在客观上制约了对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一是概念界定不够科学明确;二是重惩罚轻防范:三是罪名笼统:四是惩治方案不明确;五是打击跨国邪教犯罪出现法律空缺;六是劳动教养处罚规定不严谨。
同时,在司法过程中还发现,尽管对于邪教犯罪案件要求能捕、能诉、能判,但按照检察系统规定批捕后,还有一个审判机关是否认可的问题。而且,对这类案件的批捕,省院规定必须呈报省院批准,县级检查院受理此案后,从公安报捕到阅卷—研究—检委会意见—市院意见—省院意见—层层反馈到县级院批捕,从程序上已经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有些案件己出现了审结超期限的问题。
由上述问题上可以看出我国反邪教立法滞后,缺少一部专门处理邪教问题的较为完善具体的法律。反邪教的司法实践呼唤着这样一部法律的早日出台,从而为加速我国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三、关于抓住机遇推动法制建设的建议
在大力宣传拿起法律武器与邪教作斗争,进一步强化人们的法制观念、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鉴于同邪教组织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以及邪教在世界范围内的滋生、蔓延,建议尽快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反邪教立法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吸收、借鉴外国反邪教立法的经验做法。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以宪法为根据,以全国人大《决定》为基础,制定出台一部统一的、专门的反邪教立法。此立法应该体现统一性和专门性。在具体规定上应该特别重视如下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