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是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一种反科学、反社会、反人类的异常现象。无论其承认与否,各国政府均对此持否定态度,对邪教活动中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惩处。世界上不乏依法惩治邪教犯罪活动的判例,有的国家甚至采取极其强硬的手段处置邪教问题。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邪教犯罪及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规定,为惩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1、运用法律武器惩治邪教犯罪活动
我国刑法第300条第1款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第2款规定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这是刑法中关于惩治邪教活动犯罪行为的直接规定。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9年10月20日及2001年6月4日共同作出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惩处这类案件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
从上述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进行邪教活动可能构成下列犯罪:
一是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是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三是邪教组织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四是邪教组织人员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是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六是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从我国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看,我国法律中对邪教犯罪的规定具有如下2个特点: 第一,严格限定犯罪构成。刑法第300条第1款及第2款所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同时具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或者致人死亡的,才构成犯罪。这不同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所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后罪中只要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即可构成该罪。
第二,必须具有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上述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邪教犯罪,均需具有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而无论什么人实施了这些危害行为,都构成犯罪。
可见,我国惩治邪教犯罪是以其所实施的实际危害行为作为客观基础的。相比较而言,有的国家刑法中虽然没有规定“邪教”的字样,但对实施了这些行为的人,无不施用刑罚。我国在立法和司法解释中明确将惩治邪教犯罪问题提出来,足以表明我国反对邪教态度之鲜明与坚决,表现了我国政府的正义立场。
2、严格区分邪教组织犯罪与其他集团性犯罪的界限
3、严格区分邪教犯罪与非罪的界限
为了区分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界限,相关司法解释着重从两个方面对构成犯罪的情形加以界定。第一从数量上加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