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反社会、反人民、反政府、反人类,既害国又害民,是一种制造社会动乱的邪教组织,是组织群众形成对抗政府的一种反动的政治势力。在与“法轮功”进行尖锐、复杂的斗争时,从法律方面来说,我认为有几点必须明确:
1、“法轮功”及其“法轮大法研究会”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非法组织。它既没有政府部门的批准,也没有履行合法登记手续,擅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发展有关机构,并具有违法活动纲领、违法目的、领导和指挥体系。从法理上说,非法组织的任何活动都是非法的。特别是从已揭露的大量事实来看,“法轮功”的组织并不是一般的非法组织,它带有典型的邪教性质。所谓邪教,也就是邪恶势力所做的邪恶的说教。如果造就邪教姑息它的罪行,那倒是对国家利益的背叛,对人民权益的践踏。
2、“法轮功”不是宗教,宪法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不适用于“法轮功”。一些天真善良的人们可能会以为,“法轮功”不过是一种练功行为,最多是一种民间的迷信活动,没有什么政治上的目的。其实不然,李洪志宣称,·在他的“法轮大法”里,练功为次,修性为主。而修性的目的又是“度人”,即所谓“向高层次上带人”,让修练者回归“真、善、忍”的本性,许多善良的人们就是由此而上当受骗,以为这就是李洪志的目的。我们同“法轮功”的斗争是一场严肃的、艰巨的和复杂的思想政治斗争。坚决地取缔法轮功”,不允许它继续毒害群众,是一个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正确决策。
3、我们与“法轮功”的斗争,既是一种严肃的思想政治斗争,也是一种维护国家法治和宪法的斗争。“法轮功”的非法活动,不仅触犯了一系列现行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刑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和社团登记条例等),而且直接破坏了宪法规定的国家的指导思想。
不仅如此“法轮功”的所作所为还破坏了宪法,违背了宪法所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侵害了宪法所保障的公民人身权利,与宪法所倡导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以及宪法要求公民履行不能危害国家安全等基本义务,也是背道而驰的。当然,我们对“法轮功”一非法活动的处理,也一定要严格依法行事,区别对待,不能偏离“依法治国”的轨道。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