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根本要求,也是中国政府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邪教组织“法轮功”冒用气功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经济发展,中国政府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治邪教活动,就是最有效地尊重和保障中国人民的人权与基本自由。中国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惩处邪教,完全必要,这是符合中国人民根本利益和国际人权标准的合理合法的正义之举。
一、中国政府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
尊重和保障人权,努力达到中国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实现充分人权的崇高目标,是中国人民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历史使命。为了实现这个伟大的历史使命,中国政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力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同时,不遗余力地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在维护和促进人权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中国宪法和法律不仅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人身权、政治权利和基本自由,而且保障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不仅注重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
人权(权利)总是与义务、责任联结在一起的。没有绝对的人权和自由,也没有绝对的义务和责任。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同多数国家宪法所规定以及国际人权公约所要求的那样,任何个人或者组织在行使权利、享受自由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参照国际惯例和多数国家的立宪经验,中国宪法既规定了公民享有几十项作为人权主要内容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各国政府认定邪教组织的依据,是法律的规定。中国也不例外。中国法律明确规定:“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正因为邪教是破坏法治、侵犯人权、危害自由的邪恶组织和势力,所以各国政府都依法取缔邪教组织,惩处利用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美国政府取缔“人民圣殿教”和“大卫教”,日本政府打击“奥姆真理教”,法国和比利时政府惩处“太阳圣殿教”,俄罗斯政府制裁“最后的圣约书神庙”、乌克兰政府惩治“大白兄弟会”,等等。这些国家依法取缔和惩处邪教,起到了维护法治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作用。
二、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的合理性
对于一个国家采取法治措施保障人权的合理性及其利弊得失,只能由这个国家的人民确立标准并作出评判,其他国家无权指手划脚。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其合理性是基于以下几个根本标准:其一,是否符合中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其二,是否有利于中国的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其三,是否有利于从根本上尊重和保障人权与基本自由;其四,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按照上述“实质合理性”的评判标准,完全可以认定,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国外有一些人抨击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是“违反国际人权标准”的所谓“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发出这种论调的人,不是别有用心,恶语中伤,就是不明事理,愚昧无知。中国政府依法惩处邪教组织“法轮功”,完全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具有如下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