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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打击邓教组织犯罪活动
—新华社记者专访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7-5-22 8:41:54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为正确适用刑法,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这个解释将自611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为此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1999103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曾共同发布过《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什么还要制定《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施行以来,各级公安、司法机关依据该解释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一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有力地打击了“法轮功”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由于国际反华势力和境外敌对势力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支持,李洪志及其“法轮功”骨干分子负隅顽抗、垂死挣扎,他们不断策划新的阴谋,采取新的手段,继续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及“法轮功”顽固分子和尚未转化的练功人员,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他们大量印制、散发、张贴、投递“法轮功”宣传品:他们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或者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等单位;他们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他们组织、策划、煽动邪教组织人员自杀、自残或者以自焚、自爆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等。为了正确适用刑法,依法打击“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活动,为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法轮功”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广泛征求公安、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解释()》。

  :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解释()》明确规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解释()》根据邪教宣传品的不同种类和杜会危害的不同,规定了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量标准,即: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达到这一数量标准的,就可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解释()))在规定数量标准的同时,还规定了情节标准,即对于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具有某些严重情节的,也应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这些情节包括: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 VC D, CD母盘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解释()》明确规定了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的行为构成刑法第三白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两种情形,即: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

 解释()》对邪教“宣传品”及其“制作”、“传播”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宣传品”,是指传单、标语、喷图、图片、书籍、报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及其母盘或者其他有宣传作用的物品;“制作”,是指编写、印制、复制、绘画、出版、录制、摄制、洗印等行为:“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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