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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治理邪教的对策
作者:龙敬儒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7-5-21 1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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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邪教活动在一些国家愈演愈烈,各国公众纷纷发出抵制、治理邪教的强烈呼吁,并自动组织起来与邪教做斗争。一些国家的政府也予以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对邪教加强限制、打击力度。
一、西方国家治理邪教的特点
对邪教要依法治理,在这一点上中国与西方国家已基本形成共识。但鉴于历史、文化的不同,对宗教的认识不同,西方国家治邪的具体作法与中国有所不同。英、法、美、加、澳、德、日、韩、瑞等国家一般不对邪教定性,没有专门针对邪教的立法,也不以邪教名义对邪教组织予以取缔,而是抓住其犯法行为予以打击。
西方国家选择此种作法的原因之一—认为区分正教、邪教的实际意义不大。据美国杨伯翰大学学院COLE DUHAM教授说,为了防范邪教,美国人也试图区分宗教与邪教。但经过大量的努力之后,发现二者很难区分:一方面概念的区分不能防止邪教的滋生,因为在邪教形成规模、造成危害前人们不可能注意到;另一方面概念的区分也不能帮助政府处置邪教,因为不能基于人们参加邪教而将其治罪。处置邪教要靠一部完美的刑法曲,而不在于界定邪教。只有靠严密的法网,才能威慑和惩治邪教。原因之二—认为就邪教问题专门立法可能导致与宪法原则不符。就邪教问题专门立法,等于以法律的形式区分了“正”与“邪”,有歧视“信仰”之嫌。西方国家将“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宪法原则绝对化,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政府对邪教的惩治,也使这两种自由成为一些邪教活动的保护伞。如:德官方虽已意识到极端信仰组织的危害性,但迄今未采取有效的对策。原因是基于德国基本法的规定,国家必须确保公民的宗教和信仰自由,在涉及相关问题时必须保持中立,不得干涉公民的结社自由。而所有极端信仰组织均以此为保护伞,自称是宗教或信仰组织,并依法登记注册,从而使政府对其束手无策。对于“科学神教”,德国有关部门经多年监视,认定它不是宗教组织,而是一个有政治目的的极端组织,并涉嫌“精神伤害”和“经济诈骗”,但德官方所能采取的最严厉措施只不过是将其作为联邦宪法保护局的监控对象而已,并限制公职人员参加其活动,对公众进行宣传和引导,特别是加强对青少年的相关教育,向受害者提供心理和医疗服务,向有关学术机构和民间反邪教组织提供资助等。尽管如此,一些极端信仰组织还经常控告德政府“违宪”,而法院的判决往往不利于政府。联邦宪法法院曾根据“科学教”的起诉,判定德联邦青年、家庭部向中、小学校提供反对“科学神教”的宣传手册属“违法行为”,并责令其收回。原因之三一一现有法律完全可以对付邪教团体。认为刑法可以限制和惩处邪教活动,宗教信仰自由法或政教分离法中一般也已规定,宗教活动不能破坏社会秩序。
西方国家的这种处理方式,对打击邪教的嚣张气焰、遏制其违法犯罪活动、教育公众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此种方式在一定程序上“养痈遗”,姑息、纵容了邪教的违法犯罪活动。如奥姆真理教等罪恶昭彰的邪教组织目前仍是合法宗教团体,“科学神教”等邪教组织依靠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美国的支持,改头换面仍然继续大肆活动,危害社会。
二、政府的对策
尽管西方国家及其他一些国家不就邪教定性和立法,但并不是放任自流。一般外松内紧,对邪教加强监控、依法严惩、注销登记、加强立法、武力镇压、扶正驱邪、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加强监控
西方一国家非常重视对邪教活动的监控。为了加强监控,一些国家成立了专门机构。如,1995年,法国国民议会设立邪教调查委员会,并发表报告,首次提出界定邪教的十条标准(扰乱信徒正常精神状态、教主聚敛财富、诱使信徒脱离原先的生活环境、造成人身伤害、强迫未成年人人会、进行反社会宣传、干扰公共秩序、司法纠纷严重、从事非法经济活动、对政府部门进行渗透)。1998年12月法国成立由司法、内政、国民教育、就业、国防等5个部门组成的反邪教部际委员会,协调政府各部委的反邪教行动。2000年2月,法国政府反邪教部际委员会在其年度报告中第一次明确提出“邪教”的定义,即“组织形式专断.带有一定宗教目的(不论宣布与否)、其行为危害人权和社会平衡的团体。”法国成立专门机构所做的这些工作,虽然不能成为惩治邪教活动的法律依据.却也一定程度上防范和监控了邪教的发展。还有一些国家正在为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邪教的监督而努力。如,2000年上半年,瑞士国民议员及宗教问题专家将一份有关邪教问题的提案提交议会,呼吁议会责成联邦政府尽快设立处理邪教问题的机构,加强对邪教的监控.采取措施避免邪教蔓延。6月底,瑞士议会通过审议,以“宪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为由,拒绝了该提案。目前,瑞士有关专家正在为呼吁国家加强对邪教的监控进行不懈的努力。也有一些国家,未设立专门机构,但采用“内紧外松”的方法,加强对邪教的监控。如,韩国法律上无关于邪教的规定,政府文件和法律文书均不使用“邪教”一词。韩民法第32条规定,宗教团体可以到政府主管部门登记为非赢利法人,但未规定宗教团体必须登记。对有违法倾向的教团,政府原则上采取“不告诉不处理”的做法。但韩国政府内部将“有问题的宗教”专门予以关注,同时借用社会舆论予以警示。为照顾公民的宗教情绪,比利时政府•般不公开宣布某邪教为非法组织,而是责成国家安全部门密切注视邪教组织的有关动向,在司法部下面组建邪教组织咨询中心和协调办公室,向广大居民提供信息和法律咨询,并应有关部门要求开展调查。一旦邪教组织的活动触犯刑律,打击是坚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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