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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反邪教斗争
---中国反邪教协会2007年年会论文选
作者:刘秦中 刘志才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7-12-28 0: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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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社会弱势群体是最容易受到邪教伤害的人群。但是,如何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生存权,目前已成为一个紧迫的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着重关注这些群体的权利要求,他们也特别需要社会的帮助和他人的关爱。从实际情况看,我国政府建立的扶助机制不够有力,表现为对弱者的帮助力度不大,而社会的扶助力量也很弱,民间的扶助组织寥寥无几。这些表明我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严重滞后,这是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对社会管理职能提出的严峻挑战。要建立对社会弱势群体(含困难群体)的关爱和扶助机制,除了通过政府行为建立覆盖面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外,更要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包括通过各种组织推动社会各界开展公益活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倡人文关怀,使困难者得到生活着落,伤残者得到治疗,困惑者得到关爱,挫折者得到扶助鼓励。从而,营造人帮人,帮出一片和谐,人爱人,爱出一片温馨的社会环境。社会和谐到这个地步,一切邪恶说教就无隐身之地了。
(三)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公民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在人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公民素质的提高上下功夫。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公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反对邪教斗争至关重要的问题。人的素质包括的内容很多,在此笔者认为主要应提高以下素质:一是思想道德素质。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为此,要不断提高全民思想道德素质。在新形势下,要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精神,加强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特别是唯物论、无神论教育,加强认识论、方法论教育,在民族地区还要突出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和文化观的教育。二是科学文化素质。科学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果,又是抵制邪教的锐利武器,崇尚科学文明是一个国家和民族走向兴旺发达的必由之路。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我们要预防和抵制邪教的侵蚀,必须提高全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因此,在社会上必须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崇尚科学文明,全面贯彻实施《全民科学素质纲要》,大力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弘扬科学精神必须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相结合。要以“八荣八耻”为标准,规范每个人的思想道德行为;弘扬科学精神的同时更要体现人文关怀。三是法律素质。法律是人类经验与智慧的结晶,是调整人们社会生活最重要的规范体系之一。因此,要在全民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这就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这样不仅能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且能够增强大众抵制邪教并与之斗争的自觉性。
(四)高举法治旗帜,发挥法律作用。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彻底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内容和特征,它在六个内容和特征中是处于支配地位起关键作用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构建和谐社会要靠法律作保障,有了健全的法律,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都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社会的各种矛盾都能依法来调整、规范,社会才能处于和谐状态。如果离开了法律,社会就没一个正常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合法的权益就得不到保护,侵权行为就不会受到制裁,和谐社会就是一句空话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和谐社会首先是个法治社会。同时,和谐社会也必然是一个法治社会。因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美好社会目标都有赖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的调整。古今中外的实践也证明,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由此可见,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我们要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很好运用法律武器同邪教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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