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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反邪教斗争
---中国反邪教协会2007年年会论文选

作者:刘秦中 刘志才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7-12-28 0:47:16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也是反对、防范、抵御邪教的可靠保障和基础。邪教是社会不和谐的产物。要铲除邪教必须营造反对邪教的良好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一、反对邪教是构建和谐社会题中之义

   (一)社会和谐的思想理论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邪教倒行逆施是对历史潮流的反动。这是因为,社会的发展不是依邪教的歪理邪说进行的,社会和谐的思想理论才是古今中外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历史和现实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我国历史上就产生过不少有关社会和谐的思想。比如,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国的先哲们就有追求和谐社会的朴素思想,提出“天人合一”的理念,孔子说过“和为贵”;墨子提出了“兼相爱”、“爱无差等”的理想社会方案。古希腊人认为分离、差异和对立是逻辑的起点,而终点就是和谐。后来,莫尔的《乌托邦》、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以及圣西门、欧文、傅立叶等空想社会主义对社会的美好构想。马克思、恩格斯在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创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提出了科学的和谐社会理论,并认为和谐是社会本身及其与自然的对立统一,任何无序、冲突和混沌状态是不和谐。所以,马、恩对未来社会的发展方向作出了科学设想。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建立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共产主义社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这是建立在科学发展观基础之上,顺应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对马克思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新的贡献。这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建设理论的丰富和发展。而邪教愚昧、荒唐的迷信本质和愚妄心理与和谐社会的主旋律是格格不入的。

    和谐社会是人类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处于新世纪的中国人最需要什么呢?最需要的是改革发展、安定和睦。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它集中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而“法轮功”用他们的谬论邪说,先是欺骗再是控制,最后唆使信徒和练功者走火入魔,为了个人“圆梦”,可以不讲亲情,反目为仇,甚至进行惨无人道的杀戮和残害,剥夺别人的生存权利,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还有什么人权和谐可言?五年来,李洪志一伙又极力丑化我们党和政府的形象,成了境外敌对势力反华的工具,遭到了中国广大人民的坚决反对和抵制。

   (二)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保护人权;邪教泯灭人性,摧毁人权。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社会发展的主体,离开了人,社会发展就失去了动力,所以人的发展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同时,人的发展又是社会发展的目的,离开了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发展就失去意义。社会发展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要实现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胡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为主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利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人民的权利是社会运转机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正是为了保证和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实现以人为本。作为一种价值取向,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为了人,它要求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切实保障他们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利。以人为本的实质,在于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要以人的生存、安全、自尊、发展、享受等需要为出发点和归宿。从法律意义上讲,以人为本也就是以人权为本。由此可见,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权。而一切邪教组织,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公然对抗国家法律和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基本原则,不仅在思想上、精神上对人实施麻醉和控制,而且在身体上对人实施摧残和谋害,构成了对人权的极端践踏和侵害。“法轮功”更是达到令人发指的程度,犯下了一系列践踏人权,残害生命,破坏稳定,危害社会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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