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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邪教协会2007年的年会在杭州召开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做好反邪教工作
“法轮功”媒体举办“全球性系列大赛”是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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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邪教的国际法律合作问题
中国反邪教协会2007年年会论文选
作者:黄 超 来源:本站原创 日期:2007-12-17 0: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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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各国在反邪教方面认知与实践的差异,我们认为,国际反邪教合作的现实的落脚点应该是:搁置对邪教的定性争议,寻求在维护 “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和依法打击邪教具体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国际合作。
第二、 我国开展国际反邪教法律合作的途径
首先,要大力开展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反邪教法律交往与合作。鉴于邪教组织国际化的趋势,一些国际组织如欧盟议会每年定期公布邪教情况,以提醒各国对邪教进行制约。1992年2月,欧洲委员会议会通过了《关于宗派和新兴宗教运动的建议》,对宗派和新兴宗教运动活动所带来的问题表示关注,并呼吁各成员国采取包括教育和法律在内的各种手段,对付宗派和新兴宗教运动活动所带来的问题。1999年6月,欧洲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宗派非法活动的建议案》,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利用正常的刑事和民事法律程序对抗以宗教的、秘密的或灵性的团体名义进行的非法活动,在相关国家和地区鼓励成立帮助此类团体活动的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等。欧盟议会从1994年起已4次作出决议,呼吁各国政府和议会加强邪教对策。事实表明,这些国际反邪教合作是起到了一定的现实效果的。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反邪教国际法律合作还有待展开。因此,我国可以在《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等国际条约的基础上,尝试与相关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建立反邪教的法律合作机制,为国际反邪教法律合作树立一个典范。
第二,大力开展民间反邪教组织之间的国际法律援助合作。政府间反邪教的法律合作由于受到历史传统和意识形态等因素的影响,最初只可能在部分国家之间开展。而邪教往往利用国家间对法律原则的认识与实践差异逃避法律的制裁。特别是邪教善于在世界各国采取大量的诬陷与滥诉伎俩,使政府部门疲于应付,无可奈何。因此,开展民间反邪教组织的国际合作,尤其是在法律援助上开展合作就显得非常必要了。自20世纪70年代起,欧洲15个国家的民间反邪教组织联合成立了“宗派研究与信息中心欧洲联合会”。在法国成立了“保护家庭与个人协会”和“反对精神操纵中心”,建立了反邪教网站。法国“保卫家庭和个人协会”民间团体在1年内出动了100名自愿者对邪教组织的1万多人次进行说服教育。特别是在美国国内,活跃着数千个抵制邪教的民间社团。这些组织有一些是临时性的,如反对人民圣殿教的“有关亲属委员会”;反对“上帝之子”的“把我们的子女从‘上帝之子’解放出来的父母委员会”。也有一些组织是长期存在的,如“邪教警觉网”、“反崇拜团体小组”、“警惕宗教狂热组织之网”等,其成员包括参加过邪教组织但已醒悟脱离的人、邪教信徒的亲属、社会工作者和宗教人士等。他们一方面进行现身说法,用亲身经历揭露邪教的真面目,另一方面收集邪教的资料,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支持家长做误入歧途而加入邪教子女的工作,努力使他们挣脱邪教组织的束缚等。中国反邪教协会应该尝试开展与世界主要民间反邪教组织的法律合作,在必要时相互提供法律援助,解决一些由邪教挑起的法律争端。
第三、 我国开展反邪教国际法律合作的具体方法
各国政府在反邪教斗争中,都深刻体会到滥诉是邪教最擅长的伎俩。1967年,美国国内税务局因科学教派巧立名目、大肆敛财而取消其免税权利。此后,科学教派不择手段地与美国国内税务局和联邦调查局进行了长达27年的旷日持久的对抗,直到1993年美国国内税务局妥协为止。原美国联邦调查局洛杉矶办事处主任特德.冈德森感叹说:“对付该教谈何容易?它在美国的情报活动比联邦调查局毫不逊色。” 2000年3月14日,法国政府与科学教派之间的一场经济官司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欧洲共同体法院通过先予裁决程序,就科学教教会诉法国的法律有悖于《罗马条约》第73B-73G条关于资本流动自由的规定一案,作出明显不利于法国政府的判决。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与邪教展开法律斗争的艰巨性与长期性。当前,在与法轮功邪教的斗争中,我们发现法轮功邪教也将在世界各国进行诬陷和滥诉当成了它的救命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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