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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揭露“邪教教主体制”及其对邪教痴迷者转化工作的意义
作者:刘家俊 罗红 刘亭 来源:湖北省反邪教邪会 日期:2007-11-5 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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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现代中、外邪教组织犯罪活动,它们都有其反文明、反社会、反人性、反人类、反科学的本质。其中组织体制,有着明显的“邪教教主体制”。
邪教组织所实行的组织体制,是一个只有邪教教主绝对至上权威的“邪教教主体制”。它们的最高领导人,在严格意义上就是“唯一的一个”邪教教主这个人。二十世纪到二十一世纪初,在世界上影响比较大的邪教中,基本情况都是如此:人民圣殿教派的是邪教教主吉姆•琼斯,大卫教派的是邪教教主大卫•考雷斯,天堂之门教派的是邪教教主爱泼怀特,上帝之子教派的是邪教教主大卫•伯格,和平教团运动教派的是邪教教主迈克尔•迪瓦因,太阳圣殿教派的是邪教教主吕克•若雷,科学教派的是邪教教主是罗斯•哈巴德,奥姆真理教派的是邪教教主麻原彰晃,法轮功教派的是邪教教主李宏志等。邪教的所有精神支柱、心理控制、歪理邪说、权力疯狂、政治野心、生命摧残等等,都集于“唯一的一个”邪教教主这个人之言与行。
认清“邪教教主体制”是邪教的根本特征之一,对于邪教痴迷者转化工作的理论与实践非常重要。它警示我们:在一定意义上,邪教痴迷者转化工作就是“对邪教教主采取组织措施”的工作。要充分地遵照和运用宪法、法律、法规,在邪教组织酝酿产生的初期,最重要的是要发挥预警、预控机制,将邪教教主控制、消解、隐退在萌芽状态;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突发时期,最要紧的是要运用法律机制,对邪教教主绳之以法、割断其可能有的与外界的信息通道;在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被惩治时期,如果邪教教主利用某些特定条件,潜逃国外继续其顽抗和反动(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今后决不能让这样的事例重演),就要充分认识和精心构思建立国际反邪教统一战线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将其转化为现实性,打一场国际、国内两个战场互相呼应、互相补充的批判、揭露邪教及其教主(包括采取一切能够采取的谋略和措施将其引渡回国)的持久战。
擒贼先擒王,树倒猢狲散。最快速、最准确、最合法、最合理地打掉邪教教主,往往能使邪教痴迷者转化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开展邪教痴迷者转化工作的理论与实践,从逻辑顺序上讲,紧接着的就是要弄清楚,“邪教痴迷者”的内涵及外延是什么。立于“邪教教主体制”规律性认识和研究的基础上,拟可将“邪教痴迷者”定义为:
所谓“邪教痴迷者”,是一个十分宽泛的概念。它是指除邪教教主“唯一的一个”(顶多还有其核心集团极少数一、两个成员)之外,所有对邪教的信仰、追随、盲从达到深度痴狂的迷恋者。包括曾经或正触犯法律法规和暂时还未触犯法律法规的,有一定职业性活动和尚无组织性活动的,受到刑事处置或被劳动教养和送交各级法制教育班学习的,在某个特定地区形成群体尚未被有关部门很好控制和分散控制于城乡各个社区的,有着较长时间不愿悔改或多次反复“几进宫”和新近产生的,主要是受欺骗受裹协和主要是心甘情愿的,居住于大陆境内和生活于境外、国外的等等,所有的对邪教深度痴狂的迷恋者。当然,尽管其是如此的迷恋者,但就国家、政府、执政党的善良本意而言,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它们都属于有可能转化为之列。不然,就不会称其为邪教痴迷者,而称其为邪教分子或邪教死党即可了。
对“邪教痴迷者”做出如此宽泛的定义,一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孤立、批判、惩治邪教教主,将邪教信仰者、追随者、盲从者都从邪教教主身边分化出来,使其同盟者减少得几乎为零之时,就是邪教教主彻底灭亡之日;二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一切哪怕只存在一线希望的邪教痴迷者,这符合我们党的一贯提倡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争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的方针政策。三是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建立国际反邪教统一战线,之所以将生活于境外、国外的邪教痴迷者也概括进来,就是为了主动而不是被动、自觉而不是盲目地做好包括国际社会在内的反邪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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