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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邪教组织

作者:刘 平      来源:江苏教育学院学报     日期:2008-7-1 0:01:46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各种邪教建立一套完整的组织机构,可以使教主的意志得到最大限度的贯彻,即所谓“欲兴作则大工可刻期而成,欲财货则千金可一呼而凑,一言传一夕可以达千里,一令招指日可以集万众”。[22]从上面的简单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明清邪教之泛滥,与其组织的发育完善有着极大的关系。

注释:            

[1]《销释接续莲宗宝卷》卷首、红梅三枝品第十二。

[2]连立昌,秦宝琦.中国秘密社会(第二卷.10清卷)[M].谭松林主编:中国秘密社会[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

[3]“录副奏折”,嘉庆十年五月初五日陕西巡抚兼署陕甘总督方维甸奏折。

[4]“录副奏折”,嘉庆十一年五月十二日陕甘总督倭什布奏折。

[5]“录副奏折”,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七日直隶总督方受畴奏折。

[6]“录副奏折”,道光二年七月初十日江西巡抚先福奏折。

[7]《皇极金丹九莲正信皈还真乡宝卷》无为祖师明真品第十四证表明宗品第十八、无为谈道作歌品歌第二十一。

[8]《榕城纪闻》,《清史资料》第1辑,第9页。

[9]“朱批奏折”,乾隆三十七年五月十六日山东按察使国泰奏折

[10]“朱批奏折”,乾隆五十六年七月五日陕西巡抚秦承恩奏折。

[11]“录副奏折”,乾隆五十六年八月初三山东巡抚惠玲奏折。

[12]“林清供词”,载《故宫周刊》第202期。

[13]“录副奏折”,道光二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裕泰奏折。

[14]陆仲伟:《归根道调查研究》,台湾《民间宗教》第3辑,1997年,第62页。

[15]“录副奏折”,乾隆十八年七月十三日提督浙江总兵官史弘蕴奏折。

[16]“录副奏折”,嘉庆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七日直隶总督方受畴奏折。

[17]宋军:《清代弘阳教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

[18]“录副奏折”,嘉庆二十三年三月初三日陕西巡抚朱勋奏折。

[19]“录副奏折”,道光十二年五月初九日曹振镛等奏折。

[20]“宋朝伦供词”“录副奏折”,乾隆朝佚名奏折并附件。

[21]“朱批奏折”,嘉庆二十年八月二十二日两江总督百龄奏折。

[22]岳和声:《餐微子集》卷4,“王森旧招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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