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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时期,处分条例进行了适当调整,地方官不能查缉自称佛神者,仍降二级调用,该管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月;不禁止“邪教”以致出现聚众张旗鸣锣情事者,该管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若地方官给“邪教”人发告示、提供其活动方便者,革职。其例应降一级调用处分的,该管上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月。例应降二级调用者,该管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月。
清朝政府规定,对官员的降调处罚,一般与他们原先得到的记录、加级奖励挂钩,二者可以互为抵消。于是,一些失察“邪教”而受降调处分的地方官,就出现了名义降凋而实不降的情况。嘉庆八年,清政府出台新政策:凡失察“邪教会匪滋事重案”,应议降调处分的,均按所降之级实降,不准查级议抵。其中,有倡设“邪教”以致酿成“叛逆不法”之案的地方官革职,该管上司降二级调用并不准查级议抵,督抚降一级留任;如发生有人自称神佛,传布符水经版,张旗鸣锣,煽惑愚民,聚众敛钱,虽滋事而非重案者,该管地方官降二级调用,该管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月;如发生一般“邪教”案,尚无明显的敛钱聚众情事,该管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一年,督抚罚俸六月;如果发现地方官发给“邪教”人执照告示提供活动方便者,该地方官、该官上司、督抚分别革职、降一级调用、罚俸一年。[128]清政府既对失察“邪教”各级官员给予处罚,同时对查禁“邪教”得力有功的官吏给予奖励表彰。其中包括:“议叙”、晋升官职、送部引见等。议叙分记录、加级两种。最低奖赏叫记录一次,依次记录三次以上者,合为加一级,然后是加一级记录一次、二次等等。咸丰朝规定,地方官及时访闻并拿获应斩“邪教”首犯一名者,准加一级;每拿获伙犯一名,准记录一次;拿获五名以上者,准送部引见;十名以上者,准核督抚指定应升官阶保奏,免其送部引见。若“邪教”罪犯由州县以上等官拿获,核与州县官引见之例相符,准其分别试用实缺,或者遇缺优生补用,或以应升之缺保题。如核与州县官指定应升之阶、保奏之例相符者,亦准其指定应升之阶保题[142]等等。
三、邪教何以屡禁不止?
清朝政府对邪教一而再,再而三地严加禁止,残酷镇压,结果不但禁而不止,反而越打越多,究竟为什么呢?
这里,有多方面的原因。例如,邪教活动诡秘,长期长处于秘密状态,又打着神道设教的幌子,官方不摸底细,不易发现,很难做到将其消灭于萌芽状态。各级官吏失职、渎职。出于朝廷禁令,他们当然害怕在自己管辖范围冒出邪教。一旦出现,又担心影响自己的考绩迁升,往往加以掩饰,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态度。结果,既坐失打击邪教的有利时机,又导致姑息养奸的严重恶果。清朝政府对策措置失当,一味捕杀、株连九族,把许多但求消灾祈福、治病强身而非图谋不轨的被惑愚民乃至无辜百姓全推到了自己对立面;片面怜悯生灵,只图具结形式,反给一些狡黠者提供脱逃之途。 “为渊驱鱼”, “网开一面”,无异于制造新的邪教分子。清代疆域辽阔,地形复杂,一直有封建政权所不及的地方,保甲之法并未在全国范围内认真贯彻实施,大有邪教分子藏身空间,除恶务尽,尽净根株,纯粹是一句空话,等等。我们还可以列举许多条。
但是,清代之所以形成一个庞大的地下秘密结社王国,邪教成为一大严重的社会问题,仍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思想根源。
从历史根源上讲,清代“邪教”是中国古代特别是明代“邪教”的继续发展。明中叶以来,社会上已出现许多“邪教”及其经卷。明清鼎革,国家政权虽然发生了转移,可是历史却给清代社会留下了沉重的包袱。明代邪教的组织形式、传教收徒手段、活动方式及其各种邪经,都为清代邪教的创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一些不良分子为了诈骗钱财,甚至图谋不轨,往往利用历代邪教组织形式,画符咒水、走阴祷圣一类骗术传徒惑众。清代邪教的存在和发展,和历史上素有的邪教传统恶习有重要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