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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邪教”与清朝政府

作者:赫治清     来源:《清史论从》     日期:2008-6-30 0:13:53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清保伍之条,严连坐之律。凡对邪教不行首报之邻佑总甲人等,均照律杖一百”[137]。乾隆十一年(1746)清廷还命令直省督抚转饬所属,将现行保甲门牌册籍,实力稽查,其有倡为邪说,敛钱作会,以及往来无定、行踪可疑之辈,乡保不得徇隐,地方官立时查究”[138]。二十二年,清朝政府遵照高宗谕旨规定,顺天府五城所属村庄,暨直省各州县城市乡村,每户由该地方官岁给门牌,写明家长姓名、职业,附注丁男名数、离家出去注册去处,入住稽其所来。十户为牌,立牌长;十牌为甲,立甲长;十甲为保,立保长。限年更换,并由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者报官点充。地方官不得派办别差,以专责成。凡甲内有盗窃、邪教、赌博、窝逃、奸拐、私铸、私销、私盐、唱戏、贩卖硝黄,并私立名色敛钱聚会等事。及面生可疑、形迹诡秘之徒,责令专司查报。户口迁移登记,须随时报明,于门牌内改填换给。牌甲保长果能稽查详慎,首报得实,酌量奖赏;倘应查不查,应报不报,按律分别治罪。[139]山东王伦清水教起事特别是嘉庆初年五省白莲教大起义之后,清统治者更加强调欲除邪教之根,惟有力行保甲之法”[140]。朝廷频繁传谕督抚等封疆大吏督饬所属,缮造循环册籍,务令地方公举诚实甲长负责,不得经吏胥之手,并认真实行稽查之法和连坐之法。嘉庆二十一年(1816),清政府规定,如有形迹可疑之人,即行首报到官,能将邪教逆犯捕获,不但首报之人赐金授职,其同牌十户,一并酌加赏赉。若窝留逆犯不行举首,经地方官访闻捕获,窝藏之家即与叛逆同罪。其同牌十户,一并连坐。

    道光(18211850)年间,本着清保甲以禁邪教,立法不可不严原则,一些地方令十家一牌各具连环互结,内载身等互保同牌,即公保第二牌,并无习教传徒,敛钱聚众,及窝贼行窃招娼聚赌等弊,嗣后若或查出,身等情愿连坐字样。依次,第二牌互保同牌、公保第三牌,第三牌互保、公保第四牌、直至最后一牌互保同牌、公保第一牌,循环互保具结。同时,还分别造城关四乡村户口总册、城关连环互结总册、四乡连环互结总册,乡地保所管村庄甘结总册,书役保本村甘结总册、释回改悔教犯保五村甘结总册、犯妇保本村甘结总册、各庙僧道保查外来僧道暨庙内并无邪神甘结总册,等等。

    ()建立官员查禁邪教惩奖制度

    能否防止邪教滋生蔓延,将其消弭于萌芽状态;事发之后尽快平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地方官的表现。为了防止地方官渎职,隐情不报,姑息养奸或事发后畏葸不前,为了调动他们查禁邪教的积极性,清政府建立了有关官员的惩奖制度。

    康熙五年(1666),清政府规定,凡邪教惑众,在京行五城御史、在外行督抚,转行文武各地方官严禁查拿。如不行查察,督抚等徇庇不参,事发,在京该管官每案罚俸三月;在外州县降二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十四年(1675),清政府对查禁邪教渎职分作三种不同情况给予处理:不能查缉自称神佛的该管地方官降二级调用;不能禁止邪教,以致聚众张旗鸣锣者,该管地方官降一级调用;如果给邪教之人执照、告示,为其活动提供了合法条件者革职,该官上司降一级调用,督抚罚俸一年。康熙三十年(1619),清政府对失察处分条例作了进一步修订:凡发生奸民自称神佛,传布符水经版,煽惑人民,以致聚众敛钱、张旗鸣锣事,该管地方官降三级调用,该管上司降一级留任,督抚罚俸九月;若出现私行邪教,尚无敛钱聚众显迹,该地方官不行禁止者,降一级调用,该管上司罚俸~年,督抚罚俸六月。四十六(1707),清政府又规定,地方遇有邪教,州县官应立即前往搜讯,据实通禀院司,按核情罪轻重,分别办理。如有讳匿不报者,照讳盗例革职。曲法轻纵者,照故出律治罪。即使罪上枷责,案无出入,亦照讳盗例加等议处,罚俸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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