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左道乱正之术”加以禁断。元末,转向下层民众中秘密活动的白莲会,逐渐和弥勒教及其香会等融合成白莲教,在民间广泛传播,并发动了席卷全国的红巾军反元大起义。
白莲教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民间秘密宗教。它不仅在元末发挥过重要历史作用,成为农民大起义的工具,而且,对明清时期秘密教门的大量兴起和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以红巾军起家的朱元璋深知白莲教的个中奥秘。他在建立大明帝国之后,即下诏严禁“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以及巫觋扶鸾祷圣、书符咒水诸术”。[4]《大明律》中还专门设置了“禁止师巫邪术”条款:“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相、烧香聚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5]但是,明代前期,无论封建国家的政令,还是《大明律》,仍然没有用“邪教”一词来统称白莲教、明尊教(明教)、弥勒教等秘密结社组织及一切“左道乱正之术”。明中叶以后,随着各种名目的秘密教门的蜂起及其对明朝封建统治秩序构成的威胁,朝臣上奏便纷纷用“邪教”来泛指罗教、黄天教、弘阳教、闻香教等秘密教门。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四月,南京礼部曾就烧毁罗教即无为教五部六册经卷公开贴出告示,把无为教等称为“邪教”,内称:“南京礼部为毁邪教以正风俗事。照得无为教惑世诬民,原系《大明律》所禁,屡经部科奏准严杜”。[6]有人说,“邪教”一词正式刊载在官方文书始于清代”[7]。显然,这个说法与历史实际有出入。事实上,“邪教”一词早在明万历(1573一1620年)年间的官方文书中已经使用。自此之后,“邪教”就成为明代朝野指称罗教(无为教)、黄天教、闻香教(大乘教)、弘阳教(混元教)、大成教、圆顿教、龙华会等秘密教门这一特定内涵的概念。
明清易代之后,明代的“邪教”大多延存了下来。有的继续用原有名目活动;有的则改换名称,成为它的别名或分支;有的人按照明代“邪教”的组织模式,利用原有的“邪教”经卷或根据现实需要加以改造的教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立了一些新的秘密教门组织。嘉庆十九年(1814年),桂芳在《御制原教恭跋》一文中就说,“方今邪教所在多有,大率皆起于前明之世。”[8]清朝政府沿用了明朝用来专指各色秘密教门的“邪教”概念。早在清入关以前的崇德七年(1642年),清太宗就把善友会(闻香教)指斥为“邪教”,并发出谕令,自今以后,除僧、道外,凡从善友邪教者,不论老少男妇……永行禁止。如有不尊禁约者,或被他人首发,或经衙门察获,杀无赦。”[9]顺治十三年(1656年)十一月,清世祖给礼部的谕旨称:“朕惟治天下必先正人心,正人心必先黜邪术。儒、释、道三教并垂,皆使人为善去恶,反邪归正,遵王法而免祸患。此外,乃有左道惑众,如无为、白莲、闻香等教名色,邀集结党,夜聚晓散。小者贪图财利,恣为奸淫;大者招纳亡命,阴谋不轨。无知小民,被其引诱,迷罔颠狂,至死不悟。历考往代,覆辙昭然,深可痛恨,向来屡行禁饬,不意余风未殄,堕其邪术者,实繁有徒。京师辇毂重地,借口进香,张帜鸣锣,男女杂沓,喧填衢巷,公然肆行无忌,若不立法严禁,必为治道大蠹。虽倡首奸民,罪皆自取,而愚蒙陷网罹辟,不无可悯。尔部大揭榜示,今后再有踵行邪教,仍前聚会烧香,敛钱号佛等事,在京着五城御史及该地方官,在外着督抚按道有司等官,设法缉拿,穷究奸状,于定律外,加等治罪。如或徇纵养乱,尔部即指参处治。”[10]顺治皇帝这一谕旨清楚表明,清朝统治者严令禁止和缉拿的“邪教”,正是那些以“左道惑众”,“邀集结党,夜聚晓散,小者贪图财利,恣为奸淫;大者招纳亡命,阴谋不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