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剿匪”阻力,分化起义队伍,以便将“白莲教匪”之乱尽快平息下去,尚不具有普遍意义。即使在嘉庆朝,对一般的“邪教”成员也是要问要查的。事实上,在半个世纪之后, “不问教不教,只问匪不匪”才逐渐成为清朝政府“邪教”对策的共识。但嘉庆皇帝提出的这一特殊政策,仍不失为开其先河。
清政府为瓦解“邪教”也把自首免罪、立功给奖作为一项具体的“邪教”对策。雍正年间,江西省即“特设首免之条,以开自新之路”。凡是主动投首或官府限期内自首,呈缴罗教等经卷,取具悔过甘结,改邪归正,尽作良民,悉照自首免罪,概不根究。[120]嘉庆朝规定, “先曾习教之家,现经悔改,能将逆犯缚送或转告到家捕获者,其习教之罪一切弗问,仍给予厚赏”。[121]即使参与“邪教”逆谋的骨干,只要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予减罪。如滑县衙役秦学曾,世代习教,并参加了嘉庆十八年天理教暴动。由于他“供出头目甚多,均经即时拿获,并无一名漏网”,终于获得“免其一死”、“发往新疆给披甲兵丁为奴”[122]的宽大处理。清朝各级政府,通过张贴布告,宣示政策,树立典型,兑现承诺,确实收到了分化瓦解“邪教”的一定效果。
为于自首免罪,乾嘉时期政府较为严格。凡是官府访查拿获到案才开始表示改悔者,不在自首免罪之列,他们仍按所犯之罪分别问拟。如果主动到官府投首,全部交代参加“邪教”事实,呈缴经卷图像,出具真心改悔结,准予免罪。为了防止此等之人反复,日后故智复萌,再习“邪教”,他们不仅要严格履行具结手续,作出“若再犯习教情愿加等治罪”的保证,而且,各级地方官须将具结之人开造名册,申送各省翱衙门存档,随时稽察。如果将来册内之人再传习“邪教”,一经访获,按律加一等治罪。
咸丰至光绪年间,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地位的中国,社会空前危机,战乱频仍,“会匪”、“邪教”、强盗、土匪多如牛毛。它们互相勾结,遥相呼应,到处劫掠滋事,甚至戕官谋反。清政府查禁“邪教”变得更加困难。当同治年间曾国藩提出的“不问其会不会,只问其匪不匪”[123]的会党对策在清统治集团达成共识之后,“不问教不教,只问匪不匪”便正式成了晚清政府的重要“邪教”对策。虽然,这是清政府无可奈何的选择。但比起一味捕杀流放对策来要实际得多,不失为聪明之举。
(四)查缴“邪经”,捣毁经堂窝点
清统治者认为, “邪经为邪教根源”,“多造一经即多立一会”。[124]查禁“邪教”,必须查禁搜缴“邪教”经卷图像。《大清律》明文规定,隐藏妖书图像者,杖一百,甚至徒三年。从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开始,清统治当局便在浙江、江西、江苏等省大规模搜缴罗教经卷等“邪经”,捣毁罗教、大成教、大乘教、斋教等据点庵堂、斋堂、经堂。他们通过发布告示,晓谕军民人等,限期呈缴“邪经”,过期不交者,按律治罪。雍正十一年至乾隆八年间,曾任江西按察使的凌畴就曾多次发布告示,“收缴罗经,查察斋堂”。他在《禁罗教传示》中提到,“今两院仰体圣世宽仁,特设首免之条,以开自新之路。业经本署司等会议,自雍正十三年三月为始,定限三个月内尽行首缴,概免根究。逾限不首,即照邪教定拟”。他号召军民人等,“凡有罗教经卷及原设斋堂之家,务须依限赴县尽行首缴,改邪归正,尽作良民”。 “凡将罗教经卷隐藏在家不行首出销毁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125]。凌畴认为,在城郭通衢以及远僻乡壤,“设立斋堂,聚众集匪,最为滋害”,“遇有经堂即行折毁”。如果结报之后,仍有私习大成、罗教及藏匿大经乘、罗经并私立斋堂事发者,除本犯及保甲邻佑照律治罪外,即将该地方官照例参处”。[126]乾隆皇帝更把查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