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邪教”骗局,化导“愚民”;编查保甲;建立查禁“邪教”的惩奖制度,等等。
(一)严密法网,加强有关“邪教”的立法
早在清人关以前,清统治者就颁布了有关“邪教”禁约: “凡老少男妇,有为善友(按:即闻香教徒)惑世诬民者,永行禁止。如不遵禁约,必杀无赦。”哺朝定鼎北京后,在“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三月二十四日正式颁行全国。在这部《大清律》中,《礼律》明文规定“禁止师巫邪术”,“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111]在《刑律》中,又规定严惩“造妖书妖言”条款:“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监候,被惑人不坐。不及众者流三千里,合依量情分坐”。[112]此后,清朝刑部根据形势变化,遵旨不断增修律例,逐步完善刑法条款。康熙年间所增律例就规定,凡妄布邪言,书写张贴,煽惑人心者,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皆斩监候。雍正十一年(公元1733年),刑部又增订私习罗教为首者照左道异端煽惑人民律拟绞监候的条例。
乾隆朝以后,特别是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福建老官斋教反清暴动事件之后,清朝更不断严密法网,增添重惩“邪教”的刑法,以致出现将“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等列入比照谋反大逆及谋叛定罪条款。如果“有人本愚妄,或希图诓骗财物,兴立邪教名目,或挟仇恨编造邪说,煽惑人心,种种情罪可恶”,则照反逆定罪。如果“兴立邪教,尚未传徒惑众及编造邪说,尚未煽惑人心”,则比照谋叛定罪。在《大清律》里,“谋反”、“谋大逆”、“谋叛”,为“十恶”不赦之罪,其中谋反大逆为“十恶”之首,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正犯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如本族无服亲属,及外祖父、妻父、女婿之类不分异姓及正犯期亲之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籍之同异,男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男十五以下,及正犯之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绘付功臣之家为奴。正犯财科入宫。虽然乾隆三十四年(公元1769年)和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律例对照反逆定罪的邪教案缘坐条款有所松动,如果该犯的祖父、父母,实不知情,并不同居,无以觉察,由死刑改为流三千里,甚至概予省释。但是,如果“邪教”“公然造反”,“纠集多人,肆行劫掠,甚至戕官攻城,与官兵公然抗拒,实为大逆不法已极,无论其父兄子,皆概予骈诛”。即便法外开恩,逆犯之父至少也是“斩监候,永远牢固监禁,遇赦不赦”。[113]
《大清律例》对一般“邪教”从犯充军惩罚也作了详细规定。最初,发配烟瘴地方充军,或发黑龙江、吉林等处,给披甲之人为奴。后来,相继改为发往新疆给额鲁特为奴,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其中情节较重者,到配所枷号。光绪十年(公元1884年)还规定,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传习白阳、白莲、八卦等“邪教”案内从犯,年未逾60及年逾60而有传徒情事者,造谶纬妖书妖言,传用惑人不及众者,自定案时起,监禁20年,期满后改发极边烟瘴地方充军,以足四千里为限,到配所锁带铁杆石墩二年。
上述有关刑法条款,既是清政府对破获“邪教”人犯量刑定罪的基本准绳,也是清统治当局企图借助法律权威,震慑“邪教”,防止滋生蔓延的重要对策。[114]
(二)派遣间谍。打入“邪教”卧底
清代“邪教”长期处于秘密状态,平时,大多夜聚晓散,行动十分诡秘。清政府感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