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是清代秘密结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存在和发展,曾对清代社会的稳定和清朝政权的巩固构成严重威胁。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稳定,巩固自己的统治,采取了一系列相应对策。本文拟就清代“邪教”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清朝政府的“邪教”对策、清代“邪教”何以屡禁不止?邪教与民间宗教、秘密教门,以及农民起义关系等问题作些探讨,谬误、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清代“邪教”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
邪教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不同性质政权,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道德标准,各有不同的邪教观。邪教概念的内涵也不尽相同。
“邪教”一词,既不是外来的,也不是当代中国新创的,而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一个固有词汇。“邪教”一词,最初只是一个对象并不固定的指称,明清时期才逐渐演变成反映某种社会现象本质特征、内涵相对固定的政治概念。据笔者考察,“邪教”一词的出现,至少可以追溯到1380余年以前。唐武德四年(621年)六月二十一日。太史令傅奕从维护封建统治立场出发,向唐高祖李渊上了一份“废省佛僧表”,内称:“胡佛邪教,退还天竺。凡是沙门,放归桑梓。令逃课之党,普乐输租;避役之曹,恒忻效力,勿度小秃长揖国家。”[1]这是迄今为止我们见到的中国历史文献中有关“邪教”一词的最早记录。在此之前,无论官方或民间,只有“左道”、“妖道”、“邪门外道”之说。
南北朝隋唐,是佛教、道教发展的重要时期。一方面,佛、道互相学习、借鉴,并把传统儒家礼教的一些观念融入各自的教义,以致开始出现“三教合一”的趋势;另一方面,佛教、道教为了争夺本教的传统阵地和思想文化控制权,又展开斗争。在唐代及唐末五代的佛、道争斗中,双方往往把对方指称为“邪教”。《敦煌变文集》收录的《维摩诘经讲经文》就有“无施邪教命”的说法。
唐初最高统治者并没有采纳傅奕废除佛教的倡议,也没有把佛教视为邪教。相反,在整个唐代,封建国家在坚持把儒家礼教作为封建统治的主要思想工具同时,始终把道教(而且还有意抬高道教的地位)、佛教作为教化的重要辅助手段而加以保护、利用。尽管唐武宗曾一度“灭佛”,但主要着眼于经济、社会问题,对寺院僧尼泛滥,浮华侈糜,耗蠹天下钱财加以限制,并未将佛教视为“邪教”予以取缔。唐朝政府关注和打击的则是那些打着佛教旗号的“左道惑众” “邪教”。唐宋时期,始终存在作为佛教异端教派的弥勒教,并先后出现了摩尼教、金刚禅、二会子、白云宗、白莲宗等异端教派,宋人统称为“吃菜事魔”。宋朝政府因为它们借佛、道之名,以“左道惑众”,“夜聚晓散”,“男女混杂”,甚至聚众谋反,因而严加禁止取缔。宋朝政令、律令将其称为“妖教”,[2]不称“邪教”。惟独南宋天台宗僧志磐在批判吴郡延禅院僧茅子元创立的白莲宗时,将其视为“邪教”。他指责茅子元“自称白莲导师,坐受众拜,谨葱乳、不杀、不饮酒,号白莲菜。受其邪教者谓之传道,与之通淫者谓之佛法。”[3]
宋代,儒、释、道三家进一步融合。佛教、道教都成为官方认可的合法宗教,二者间的争斗也趋于缓和,不再把对方指称为“邪教”。它们面对逐渐兴起的各种异端教派,更注意维护自身的正统地位和正宗教理的纯洁性。志磐把佛教异端教派白莲宗说成“邪教”,正是从这种立场出发的。他的《佛祖统纪》上述文字,便成为把佛教异端教派视为“邪教”的最早记录。
元初,白莲宗一度受到官府的礼遇和保护。由于在下层社会流传的白莲会被人利用进行反元活动,因而元朝政府认定白莲会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