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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对法轮功邪教的认识与反思

作者:李 昌     来源:凯风网     日期:2008-8-15 0:40:47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我是罪犯李昌,曾是原“法轮功”研究会成员并担任海外联络组负责人,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1999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18日)。于2000年1月13日来到北京市监狱服刑。入监后,经初步入监教育,自己在认罪、悔罪、服法、服判及对“法轮功”邪教本质的认识不断提高。

  12月26日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根据《刑法》第300条、第282条、第56条、第26条、第64条和“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解释》,对我作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的判处。我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表示认罪、服法、服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犯罪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处理和审判“法轮功”案件的法律依据。我就是依据上述三项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法轮功”已于1999年7月22日作为非法组织被取缔,并于1999年10月28日被定性为邪教。结合我直接参与了组织策划4.25中南海聚集事件和聚集北京电视台事件触犯法律的行为,在宣扬推崇“法轮功”中我作为“法轮功”研究会的成员之一,直接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法轮功”既然已经被明令定性为邪教组织,我作为该邪教组织的主要成员受到法律追究是理所当然的。特别是我曾经作为一名政府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法轮功”的宣传和传播具有重大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特定的身份更增加了它的社会欺骗性。从社会作用和社会影响考虑,凡是接受“法轮功”的人,都是首先听到了“法轮功”的宣传,那些因练“法轮功”走火入魔自杀、自残的人,也都是由于练到痴迷程度、神志失去控制而导致不同的人生悲剧。从人道主义原则来认识,没有“法轮功”的大量宣传和广泛传播,就不会造成1400余人死亡,由此造成追究“法轮功”邪教组织责任,进而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这都是应该的。关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我确实接受了不该我知晓的国家秘密资料。这些资料一类是关于对社会团体加强管理的通知,及中央领导关于民族与宗教问题的讲话。这是退休前我起草申报“法轮功”社会团体请求解决主管部门的报告(给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的报告和中央统战部的报告)时引做参考的文件。在退休时本应清理退还,而不应带回家中,由此造成非法获取。另一类是不同单位“法轮功”学员转来有关对“法轮功”调查的材料(文件),这些材料属于不该我知晓的文件,看到这些材料后针对其内容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我的意见。总之,我应从个人违法行为的后果和社会责任认识自己的罪行,正视事实,敢于承担自己的责任。既已构成了犯罪事实,触犯了国家法律就应该接受法律惩处。认罪、服法、服判这也是悔罪改造的前提条件,我再次表示认罪服法。

  李洪志将“法轮功”引向邪教组织,并之所以能迅速传播,就在于他利用了人们追求健康和善良的心理。他在开始传授“法轮功”时,声称要为气功“正名”,打着“真善忍”和义务传授功法的幌子,从而骗取了群众的信任,并以此树立了他“功高法正”的形象。随着学练“法轮功”人数的增加,李洪志又将“法轮功”改名为“法轮大法”,并称之为最高的佛法。这是李洪志利用“法轮功”进行邪教宣传的第一步,在他把“法轮功”说是佛法后,随之宣传他为钻研佛法而退出气功组织,并由此开始他的教主崇拜。早在1994年11月,长春就有人指控李洪志为装扮佛的转世行骗社会,而将其生日改为阴历4月初八(1951年5月13日),说是与释加牟尼同日而生。并指控其利用“法轮功”敛财和散布末世论等内容。当时,我得知这些情况后,曾向他提出质问。而李洪志却以个人恩怨为由,全盘否认其违法行骗的事实。对其涂改生日的事实,诡称是参军时档案变动的差错,并以其骗取制作的新身份证为凭,再度蒙蔽事实真相。他把自己说成比释伽牟尼、老子都高,比耶酥还高,要求“法轮功”修炼者把他当作至高无上的精神领袖,唯命是从。由其教主地位进而对信徒实施精神控制。这种控制作用,一是诱导人们对他神化,二是以宣扬“真善忍”改变人们的思维,三是鼓吹其有无数的法身保护、监控每个修炼者的行为,借此恐吓人们,使人们对他敬畏。李洪志教主崇拜地位和精神控制作用,促使其随意编造谎言邪说。他宣称“法轮大法”能把修炼者度到“法轮世界”去。他要把一大批修炼圆满的大法弟子白日飞升带到“法轮世界”去,开辟人类社会壮举。鼓吹现代科学不叫科学,唯他是拯救人类的救世主。现代邪教的教主都是敛财的暴发户,李洪志为遮盖其敛财动机,宣称他对金钱没有兴趣,指责为赚钱的气功都是气功商。事实上,他以各种手段敛财,偷逃税款,盘剥“法轮功”练习者的血汗钱,并在国内外有巨额存款和洋房、汽车等非法所得,他标榜的“法轮功”义务传授只是一种欺骗手段。秘密结社是一切邪教组织又一特点,李洪志为维护其歪理邪说,直接指挥反社会和对抗政府的非法聚集活动。邪教教主大都有政治野心,有的一开始就有明确政治图谋,有的是在势力壮大后政治野心也随之膨胀。4月23日李洪志来北京后召集我等几人,鼓动把天津“法轮功”聚集事件向中央反映,直接找朱总理。并提出,不要以辅导站的名义进行组织,要通过把天津的情况告诉大家,让学员自愿去。去的人要多,让外地学员也参加。他明明是要求有组织地布置“法轮功”学员去中南海聚集,而却又要假作没有组织的名义。这也说明其思想和行为是不真、不善、不忍。4.25事件经由中央两办信访局接待和疏散后,李洪志还要直接操纵外地“法轮功”学员鼓动他们继续来北京上访,以挑动混乱局面。说明4.25事件也是李洪志妄图实现政治野心的一次大表演,是对党和政府一次赤裸裸的挑战和示威,与国外敌对势力掀起的反华浊流遥相呼应,干了他们想干而不能的事。邪教组织指冒用宗教、气功或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学说等手段蛊惑、蒙蔽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法轮功”定为邪教组织予以坚决取缔和坚决打击,正是由于李洪志和“法轮功”完全具有邪教的特点。我个人在“法轮功”邪教的传播扩散中发挥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特别是4.25中南海聚集事件中的作用,直接破坏了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和严重的社会危害。由于自己没有从政治上看到“法轮功”的邪教性质,片面地宣扬其健身与提升社会道德作用。对于批判“法轮功”的文章,当作是不同学术观点,并站在“法轮功”立场上为之辩解和鸣不平。在客观上站在了维护邪教组织的立场,应当由此而承担被惩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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