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执政的共产党何尝不是也在“等一等、看一看”,不断提醒自己,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宗教问题,要采取如列宁所说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态度。
有过失误,教训更深刻;有过反复,原则更坚定;有过曲折,认识更清晰。经过50年的思考和实践,经过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现在应该有更为坚定深刻清晰的认识了。
第一,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与主张的辩证唯物论,并不冲突。
我们主张的辨证唯物论,认为物质是第一性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与宗教唯心论是不同的;但“物质的第一性”中,当然地包含着存在、客观的第一性,包含着承认客观事物存在、发展和变化有其内在规律,任何违反客观存在、客观过程的内在规律的外部干预,任何对复杂问题的简单处置,都是有害的。宗教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有其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对客观存在、客观过程、客观规律的尊重,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主张辨证唯物论与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并不冲突。
于是,问题就在于,是否承认在社会主义社会,宗教也是一种长期的客观存在?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决定着政策的基本取向。对此,我们是反复推敲、不断反思的:
——1952年,中共中央指出,“若干地方的若干同志,就是因为不了解少数民族宗教的长期性、民族性、国际性, 因而发生了急躁冒进的错误。”
——1957年,周恩来在全国人大的一个座谈会上讲,“宗教是会长期存在的”,“现在应该担心的不是宗教能不能存在,而是民族能不能繁荣。”
——1982年,中共中央指出,“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1998年,全国宗教局长会议提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不仅依然存在,在一定程度和某些方面,还可能有所发展。”
——2000年12月,江泽民指出,“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
说得很透彻了。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长期存在。共产党有什么理由不与宗教长期和平相处,不谨慎友好地对待宗教?
第二,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与遵守自己的基本宗旨,完全一致。
共产党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实现和维护广大群众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体现在许多方面,当然也包括他们对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选择的权利。不能因为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差异而导致信神者与不信神者的对立。片面强调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差异,甚至把它提到首要地位,歧视信教群众,忽视和抹杀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政治上、经济上根本利益的一致,只会增加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隔阂。对未来是否有“天堂”的分歧,没有理由不让位于携手共建现实美好世界的合作。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才能使更多的人团结起来,共同致力于实现民族振兴、共建现实美好世界的大目标。
第三,我们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有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作基础。
中国文化传统主张“和合”为贵。皇家故宫题的名,太和殿、中和殿、保和殿;老百姓墙上挂的匾,一团和气、满堂和气、和气生财、和气生辉;人们常常讲的理,人和、祥和、和睦、和谐、和以处众、和衷共济、内和外顺、家和万事兴,都主张“和”。中国历史上在信教与不信教者之间,在信仰不同宗教者之间,很少因为宗教信仰而发生大规模的纠纷或争斗,更没有发生过西方中世纪十字军东侵和宗教改革时期基督教新旧两派之间那种长期、反复、野蛮的宗教战争,而是更多地像洛克的《论宗教宽容》所希望的那样,体现出对基督教不同教派和其它宗教的理解与宽容。基于儒学治国安邦的理念,中国历代的统治者一般对各种宗教一视同仁,实行较宽容的宗教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