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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和谐:基督宗教的社会责任

作者:国家宗教局副局长 王作安     来源:中国宗教网      日期:2008-5-10 0:18:38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与佛教、伊斯兰教历史上以和平方式传入中国不一样,基督宗教大规模传入中国,是与西方殖民者武力征服中国的进程相联系的,传入之后与中国官民发生过比较激烈的冲突。新中国建立初期,西方国家又鼓动中国的基督徒拒绝与新生的人民政权合作,造成了政教关系的紧张。直到基督教界领袖发起反帝爱国运动,带领中国基督宗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动员基督徒积极参加新中国建设,政教关系才实现正常。历史和现实都说明,基督宗教只有实现与国家关系的和谐,才能获得足够的生存空间,争取明朗的发展前景。试图寻求外国势力的支持,迫使中国给予基督宗教特殊的地位和权利,就如走进死胡同,根本行不通,违背了基督宗教在中国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基督宗教要实现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和谐,必须坚持爱国,这是政治基础。生活在中国的基督徒,既要做一个好教徒,也要做一个好公民,这不仅是基督宗教教义的要求,事实上也是基督宗教之所以能够跨民族、跨国家传播成为世界性宗教的一个重要原因。“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是中国公民荣辱观的核心内容,基督徒也应当遵循谨守。爱国不是抽象的,具体体现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等重要方面。基督徒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应当秉持基督宗教精神,增强国家认同感,服从国家根本利益,自觉履行公民责任,在地上国见证天上国,实现爱国与爱教的契合。

     爱国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守法。应当说,我国绝大多数基督徒在遵纪守法方面有突出表现,树立了基督徒的良好形象,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感。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自由的边界就是法律的规定,如果基督徒只愿意享受法律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而不愿意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结果只能是最终丧失自由。有的基督徒片面理解“听神的不听人的”,不愿意接受国家法律的约束,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比如新建教堂,政府有关部门会根据教会需要提供方便和帮助,但教会要按照国家土地管理、规划、宗教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法定的手续,不能借口宗教特殊,就随心所欲,想建在哪里就建在哪里。不仅是在中国,就是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这种做法都是行不通的。国外有的人在自己国家是守法的模范公民,但一听到中国有基督徒不跟政府合作就兴奋,一看到中国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就说是迫害宗教,鼓励中国的基督徒对抗法律,这种言行不仅有违现代法治精神,而且有违基督宗教精神,对基督宗教在中国的健康成长有百害而无一利。再以宗教活动场所登记为例,有的人私自设立教堂或聚会点,拒绝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政府登记,这是一种蔑视法律权威的行为。在中国,设立社会团体或公共活动设施,都必须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报批,并不是专门针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对宗教活动场所实行登记,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其权益,就像汽车挂上牌照就可以到马路合法行驶一样。与佛教、道教和伊斯兰教相比,基督宗教在登记问题上的矛盾显然相对突出,这是应当引起关注和认真思考的。基督徒应当成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公民,而不应成为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不然就会对基督宗教在中国社会的生存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

     第三、要促进基督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基督宗教传入中国的历史表明,基督宗教在中国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同社会之间的关系,与社会关系紧张处境就艰难,与社会关系和谐日子就好过。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基督宗教如果能够在这种空前的社会变化中找准位置,就一定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基督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和谐,需要从四个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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