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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和谐:基督宗教的社会责任

作者:国家宗教局副局长 王作安     来源:中国宗教网      日期:2008-5-10 0:18:38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体现了全国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景,得到了包括宗教信徒在内的全国人民的衷心拥护。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人人有责,人人共享。中央特别指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对我国宗教具有积极作用的明确肯定,也是对宗教界的信任和期盼,将极大地鼓舞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参与建设和谐社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基督宗教是一个主张和谐的宗教,和谐社会也是基督徒向往的理想社会。教会领袖应当把握住这个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带领广大基督徒积极投身建设和谐社会的宏伟事业,努力解决自身矛盾,切实加强内部团结,正确对待和处理与国家、社会和中国文化的关系,真正做到内和外谐,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力量,朝着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总方向继续前进,加快实现中国化的历史进程。

     第一、要促进基督宗教内部的和谐

     一个内部矛盾丛生、不得安宁的宗教,本身就成为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更谈不上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会有更大作为。秀于外而慧于中,形于外而安于内,实现基督宗教内部的和谐,是基督宗教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

     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内地基督徒在爱国爱教基础上的团结不断扩大,这是一个基本事实。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无论是天主教还是基督教,内部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比如天主教,一些人对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不理解,境外势力出于政治目的鼓动、支持他们诋毁、攻击天主教爱国组织,造成了天主教会内部的分裂,并直接影响到了社会稳定。中国天主教走上独立自主、自办教会道路,有历史的缘由也有现实的根据。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指在政治上、经济上和宗教事务上的独立自主,而不是信仰上的改变。中国内地只有一个天主教会,同各国天主教会一样都是“基督的肢体”,是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圣而公的教会。对那些受境外势力蒙蔽、对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原则有误解的信教群众,教会神职人员要把他们当作自己的弟兄姊妹,满腔热情地去关心和帮助他们,努力在爱国爱教的基础上实现最大限度的团结。再比如基督教,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一批私设聚会点,吸引了一批信教群众参加活动,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履行登记手续,也没有与爱国基督教团体建立联系。形成私设聚会点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基督教爱国组织要深入到他们中间去了解情况,对缺乏活动场所或者活动场所安排不合理的,要帮助他们反映情况争取解决;对那些不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要进行宣传和解释,使他们自觉地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对那些受异端邪说蛊惑的信教群众,要通过讲解正信打动和感化他们。境外一些势力极力渲染中国存在一个所谓“家庭教会”,并通过各种途径给予资助和扶持,试图把他们整合成一个不受法律约束、与爱国基督教组织分庭抗礼的民间基督教力量,这是一种很危险的政治意图,对此理应保持警惕。基督宗教爱国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讲团结不搞争权夺利,讲合作不搞拉帮结派,讲和谐不搞排斥异己,放下身架深入信教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带领信教群众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开展活动,齐心协力办好教会。只有这样,基督宗教爱国组织才能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增强向心力和凝聚力,有效履行职责,真正发挥积极作用。

     总之,对待和处理基督宗教内部的矛盾和问题,要正视不要回避,要化解不要激化,最大限度地去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去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基督宗教内部的和谐,努力打造一个和谐的教会。

     第二、要促进基督宗教与国家之间的和谐

     新中国建立以后,经过艰辛探索和不断磨合,确立了我国新型的政教关系。执政党与宗教的关系,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建立中国共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国家与宗教的关系,实行政教分离,概括地讲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国家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宗教不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二是国家对各宗教一视同仁,不支持某种宗教,也不限制某种宗教,各宗教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政府与宗教的关系,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种管理不是干涉宗教团体内部事务,而是把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纳入法治轨道,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打击犯罪,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宗教界也对政府的依法行政行为实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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