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大宗教”的政策的框架下,“宗教信仰自由”中“宗教”的内涵可以得到重新诠释,“民间信仰”的“信仰”成分可以得到应有的重视,从而使民间信仰在社会功能、文化功能以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政治功能方面的积极意义得到开掘和发挥。中国民间信仰将可以名正言顺地参与和谐社会与和谐世界的构建。
在这种“大宗教”政策的框架下,对所谓“迷信”的行政性冲击将会缩小到严格依法办事的范畴,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将进一步完善、健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宗教”和“民间信仰”中的“迷信”表现形式有其存在的余地(“宗教”、“迷信”的名义和以“迷信”活动的方式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乃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当然不在此列),学术界和舆论监督力量也有提出理性批评的权利(而现在它们对宗教内部的弊病基本上是不能公开批评的,即使这种批评有助于宗教信仰素质的建设);前者有不断改良的义务,后者有把握时机和分寸的责任。“合法存在”和“合理批评”的落脚点都应该是宏观社会效果,而不是其他。
在这种“大宗教”政策的框架下,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将跳出某种“准危机管理”的怪圈,成为服务型、辅导型的社会常态管理的一部分,大幅度降低其敏感性、神秘性和随意性,进入理想的法制化、规范化、集约化的轨道。这将意味着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迈上了更高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