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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间信仰看我国宗教政策

作者:辛之声     来源:普世社会科学研究网     日期:2007-9-28 15:16:03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一、对民间信仰“和“宗教信仰自由”的理解

    中国的民间信仰是一片汪洋大海。千百年间,极其庞大而又不断扩充的神灵队伍驻守在遍布村镇城乡的各色神庙,深入到各个行业、千家万户。普通百姓时时与“有形”的神灵同在、也与“无形”的神秘力量同在,对它们的崇信渗透到风俗、习惯、礼仪、禁忌当中,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民间信仰活动中与人们关系最为密切的内容,就是容易被称作“迷信”的巫术或变相巫术行为。但是以有无巫术成分来区分“民间信仰”与“宗教”,一定不得要领。因为它们之所以还能成为人们需要的东西,尤其是承载功利主义目标的东西,必须依靠巫术或变相巫术的技术程序来让祈求者认为超自然力量和自己发生了特殊关系。说到底,“民间信仰”中的那些“迷信”行为和“宗教”中的某些仪式法术,并没有本质上的截然不同——不仅没有崇信超自然力量方面的不同,也没有实施过程中被人为附加的经济动因方面的不同。它们之间的分殊,其实主要是在某种约定俗成的认识支配下人为判定的,结果是造成了习而不察的错觉,似乎“宗教”和“民间信仰”之间真的存在不可逾越的政策,即对“宗教”的“信仰自由”政策和对“民间信仰”的“压抑为主”政策。

    毋庸赘言,“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是近代西方思想解放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前奏。但它是在中世纪欧洲基督宗教内部对后起的分支和派别极不宽容的背景下产生的,带有强烈的区域文化特色。只是由于西方资本主义、殖民主义对世界舞台的全面占领,这个理念才仿佛成了全人类都需要像“宗教改革”以后的欧洲人一样拼命争取其实现的精神纲领,成了现代民主国家维护“人权”的象征。其实,在以基督教传统为主流文化语境的欧美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宗教信仰自由”不过是在基督宗教的范围内进行选择的自由,而其他宗教,特别是东方宗教,几乎压根就不符合根据基督宗教确定的“宗教”标准,不包括在“宗教信仰自由”的论域之内(宗教学家对“宗教”概念的宽泛理解,是19世纪后期宗教学诞生以后的事情,而且难以很快动摇西方社会意识中业已根深蒂固的一般观念)。而且,此时的“宗教信仰自由”,也不包括不信任何宗教的自由。所以马克斯、恩格斯针对这种状况指出:“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宗教,而只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可见,“宗教信仰自由”的理念曾经就像那张“普罗克拉斯提斯的床”,从源头上就是有其局限性的。

   “宗教”这个汉字单词是19世纪的日本人重新创造的,“而日本人采用这一术语是为了满足他们自己的需要,既需要有一个术语来涵盖西方的宗教观念。”中国引进“宗教”这个单词以及西方社会的“宗教”概念,是在和日本的“西化”思潮相似的历史条件之下,与引进西方的“自由”、“科学”等观念差不多在近代的同一时期。于是,国人在感受这些观念的新鲜性的同时,也不知不觉接受了依附在“宗教”这个概念上的局限性。这在负责制定宗教政策而并非宗教学专家的“西派”官员身上表现得尤其突出。1912年孙中山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训政时期约法》,都有人民有“信教之自由”或“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得条款。但1928年南京内政部还颁布过一个《神祠存废标准》,称:元始天尊、三官、天师、王灵官、吕祖等,“均属无稽之谈,应废除”;日月星辰、火神、魁星、文昌庙、旗庙、五庙四读、龙王、城隍、土地、八蜡、灶神、风雨雷云等神,“至今觉其毫无意义者,应予废除”。也就是说,这些被废除取缔的都不在“宗教”之列,都不能享受“信仰自由”的待遇,而它们恰恰多属“民间信仰”的对象,有的是与民间信仰水乳交融的道教尊神。按这个《标准》,实乃“一竿子打翻一条船人”。我们党从成立之初,也主张“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而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按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把“信仰自由”扩大到了“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对“宗教”的适应范畴则加以了严格的界定。与此同时,“封建迷信”这一有强烈贬义的概念覆盖了整个民间信仰领域,成为可以理直气壮地予以限制和打击的“终极根据”;在极左思潮泛滥的年代,甚至本来合乎“信仰自由”政策规定的那些制度化宗教,也不能避免受到“破除迷信”的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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