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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促进宗教关系的和谐

作者:拉萨海关副关长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日期:2007-12-16 0:29:43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窗口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对于增进团结、凝聚力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报告对如何保持和促进五大关系和谐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特别是关于促进宗教关系和谐的重要内容,将对西藏的发展和稳定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是今后我们正确处理宗教关系,反对分裂,进一步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夺取西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法宝。

    一、 深入学习,进一步明确宗教关系的实质内容

    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首次提出了五大关系的重要理论,阐明了正确处理五大关系的若干政策思想和基本原则,既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又极大地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内涵。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再一次提出五大关系的重要理论,体现了党对五大关系认识的深化。五大关系理论的形成赋予爱国统一战线新的生命力,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民族团结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宗教关系”列为五大关系之一,强调宗教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这说明在新形势下,正确处理宗教关系十分重要。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式,是客观世界在人们头脑中不真实的反映。宗教是由来已久的社会文化产物,正如毛主席所说:“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宗教不可能用行政或法律手段去消除,所以我们要承认宗教的客观存在性和宗教的长期性。

    西藏与国内其他地区不同,大部分群众信仰宗教,而且信仰的程度很高,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实际状况。在西藏,宗教问题的群众性表现得非常突出。

    西藏作为少数民族自治的区域,多种宗教或一个宗教内多种教派的汇集地,宗教问题本身就特别复杂。再加上达赖分裂集团和西方反华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与渗透,使西藏的宗教问题更加复杂。

    根据西藏宗教问题上述“三性”特点,结合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精神,在西藏正确处理宗教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主要的任务是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宗教之间的和谐、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众之间的和谐。

    二、 正确处理宗教关系,发挥宗教在促进西藏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七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是我们党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提出的解决“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关系”这个难题的科学答案。正确处理宗教关系,促进和谐社会政策理论的建立,是我国民族宗教政策理论上的重大建树。

    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是宗教关系和谐的关键。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宗教工作的“三句话”,即“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六大报告在“三句话”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句话”,即“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形成了新时期党的宗教工作“四句话”的基本方针。

    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执政党理应维护公民个人的权利。基于宗教问题的群众性,我们党要保持和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必须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特别在西藏地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更有利于我们同各种利用宗教名义分裂祖国、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

    促进宗教与社会的和谐,必须严格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依法治国是基本国策,宗教也不例外。国家管理的是作为公共事务的“宗教事务”,而非宗教本身和“宗教信仰”问题。也就是说,国家不干涉公民信仰宗教(邪教不是宗教),仅在宗教与社会发生关系时,要求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宗教不能同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政策发生冲突,更不能利用宗教名义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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